在疫情期间,许多美国人反对政府强迫人民戴口罩,他们自己也不戴口罩。这种现象在南方和中西部尤其明显。
这反映了这些美国人的价值观。这些美国人更看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并要把政府的权利限定在应有的范围里。在他们的价值观里,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身体健康。他们宁愿承受被感染病毒的风险,也要捍卫人权和自由。
有一些人则重视公共卫生对大众的益处,同时也重视人权和自由。他们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责怪别人不戴口罩。他们也反对政府强制人民戴口罩。但他们自己愿意为了公共利益而克制地使用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自觉地戴上口罩。
还有一些人只强调公共利益,而不在乎人权和自由。他们不仅自己戴口罩,也要求别人戴口罩,并且期待政府用命令强迫人民戴口罩。
但有些人轻视个人权利和自由,也不在乎公共利益,而只在乎自己的利益。他们因为周围的人不戴口罩而抱怨那些人,又因为政府不强迫百姓戴口罩而抱怨政府。其根本原因是他们觉得,别人不戴口罩威胁了他们个人的健康。
在口罩问题上的分歧反映了不同的价值观。而价值观是根植于世界观。在基督教文明中,神创论为人的权利与自由提供了合理的基础,但同时也揭示了人的罪性。然而,世俗的人本主义把人的权利与自由从神创论的根基上抽离出来,并否认人的原罪。这两种对权利、自由和人性的看法是基于什么思想?它们在人类历史上有哪些具体的实践?两者会导致什么结果?我们应该如何基于圣经看待权利、自由和人性?今天我们谈这些话题。
从神创论看人的权利与自由
首先我们来回到圣经里看神的创造。
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世记2:16-17)
在这里,神给人一定的自由。这种自由体现在“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但同时,神也给人立定了界限——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人在受造之初就被神赋予了有界限的自由。但人错用了自由,跨越了律法的界限,选择了吃他们不应该吃的果子。
神预先知道人会错用自由而犯罪,但神仍然赋予人自由。因为选择的自由是重要的人格特征。人区与动物和植物的重要区别就是人有选择的自由。虽然动物也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远远比不上人运用自由时理性、情感和意志相互影响的复杂程度。自由是神赐给人的尊贵礼物。
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世记1:28)
这里,神赐给人治理这地的权柄。人代表上帝在地上实施管理的职分。人要完成这个职分必须拥有权利。神赋予人权利也意味着人要承担责任。人运用神所赐的理性、情感和意志运用自由和权利,在地上实施管理的工作。人在其人格属性和职分上都反映出上帝的形象。
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对他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
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惟独肉带着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们不可吃。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们要生养众多,在地上昌盛繁茂。”(创世记9:1-7)
这是人类堕落之后,神对挪亚所说的话。显然,人犯罪之后,人仍然有生养众多的责任和管理其他受造之物的权利。
同时,人也享有生命的权利。生命的权利表现为不可杀人的诫命,以及生养众多的命令。这一原则可以引申应用于尚未出生的婴儿拥有被出生的权利。捍卫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权也符合圣经的价值观。
人犯罪之后被罪辖制。人的自由与亚当堕落之前有所不同。堕落之前,人有不犯罪的自由,也有犯罪的自由。堕落之后,人没有不犯罪的自由。但在堕落的世界里,人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这种自由体现在我们每一天的日常生活中,比如如何使用自己的财富、如何安排自己的时间,等等。虽然这些决定受制于许多其他因素,并非绝对的自由,但在一定程度上,人拥有选择的自由。正是因为人有自由,所以人需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如果人没有自由可言,如同一个机器人,那么人所做的一切都是受制于其他因素的被动结果,人就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人的权利体现于“管家”的职分。神把世上的受造之物托付给人类管理。人享有支配资源的权利和自由,也理应按照上帝的心意管理上帝托付的资源。尚未得救之人,随着私欲挥霍资源,他们需要为此向上帝交账,但上帝并未剥夺他们管理资源权利。
十诫中的不可偷盗与不可贪恋别人的财产和妻子,这两条诫命体现了神的律法保护人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在旧约以色列社会,神的律法也保护各家各族的土地不被侵吞。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管家,因此需要拥有权利和自由才能管理资源。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人就无法发挥管家的角色。
我们可以从圣经中找到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基础。因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所以人有权利和自由。但是,罪玷污了人性。人因为罪性而总是滥用权力并放纵自由。因此,基于神的创造,人的权利和自由需要被尊重。基于人的原罪,人性的恶需要予以防范。
圣经中,人的权利与责任并行,自由与界限同存。人人平等是指人格尊严的平等,生命价值的平等,平等并不意味着要消除社会分工,也不意味着均分财富,更不意味着消除权柄的次序。但是,现代的人权思想起初从基督教文明中发展出来,但是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兴起,人权思想逐渐偏离了圣经原则。
权利与自由在基督教文明中的发展
旧约时代与早期教会
我们可以从神的创造和神的律法中找到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基础。但是,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并没有把人权和自由的精神普遍性地应用于外邦人。新约时代,福音传播的范围突破了犹太人的民族界限,外邦人也成为教会的一部分,但普世性的人权思想在早期教会仍然尚未成型。
中世纪
政教关系:第4世纪,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之后,教会的领袖与国家领袖之间开始互动。虽然教会受到了政府的官方接纳,但是教会的权利究竟应该有多大,国王的政权与教会的教权之间如何平衡,针对这些问题,教会与皇室经历了漫长的拉锯战。这种政教之争不是为了争取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为了维护整个教会体制的权利和自由。
个人良心:到了12-13世纪,神学界发展出了“个人良心”的观念。这种观念把人们关注的重点从教会整体转向了个人。12世纪,彼得·亚伯拉德(Peter Abelard,1079–1142)宣称:“违反良知/良心(conscience)的行为总是有罪的,即使一个人的良心错误地认识上帝旨意。”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强调,只有当人们知道上帝的更高权威与他们自己的良心相抵触时,才有义务服从上帝。(若与上帝的权威没有矛盾,人总是应该顺服良心。)阿奎那说:“没有人应该违背自己的良心。人应该遵循自己的良心而不是教会的判断。”
自然法:除了个人良心的思想之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思想是“自然法”。12-14世纪,自然法的观念再一次在基督教神学中得以发展。根据罗马书2:12-16,上帝赋予每个人认知善恶是非的能力,这种自然法铭刻在人的心灵深处。到了12世纪末期,人们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思想。如果自然法被认为自然就是正确的,那么人们就开始思考更个人化的概念——一个固有的才能或能力。这种思想使人们相信个人具有某些固有权利。
在此方面的著名例证就是神学家威廉·奥克汉姆(William of Ockham,1285-1349)将使徒保罗对基督徒自由的理解进一步拓展,称基督徒不仅从旧约律法和罪中得自由,也从所有教会体制和国家的专制统治中得自由。他写道:“即使教皇也不能侵犯上帝和自然赋予信徒的权利和自由。”
个人良心与自然法的观念为人们预备了两种思想。第一,个人质疑教会和国家的权威成为可能。第二,个人要向比教会和国家更崇高的道德权威负责。这些思想为16-17世纪的宗教改革预备了条件。
宗教改革
马丁·路德在宗教改革期间提出的主要精神包括,基督徒个人有责任自己回应上帝的恩典;基督徒个人可以因信称义,而不依赖于教会的规条;基督徒人人皆祭司,个人与上帝建立关系。这些思想都推进了个人权利的意识。同时,马丁·路德也重视人的罪性,要求人顺服在执政掌权者的权柄之下,因为上帝使用世上的官员惩治罪恶,维护秩序。约翰·加尔文深受马丁·路德的影响,成为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约翰·加尔文对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态度更加积极,也更强调基督徒个人首先应该顺服上帝的权威。
北美清教徒移民
宗教改革的精神在北美大陆落地生根,并进一步强化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意识。早期来到北美的清教徒移民秉承以加尔文神学为主要特色的宗教改革的精神,在北美大陆构建起基督徒社区。每个人的社会责任由两方面的关系构成:个人与上帝的关系,以及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因此,个人拥有敬拜上帝的宗教自由,并拥有管理个人事务的权利。这种自由和权利具体落实到政治、经济、家庭和职业等方面的自我决策,因为所有这些领域都是上帝所赐。基督徒个人有责任分别上帝的旨意,并选择顺从上帝在这些领域里托付给个人的职责。这些思想可以视为清教徒对创世记第二章神赐给亚当的文化使命的具体应用。
美利坚建国
美国建国之初,欧洲的启蒙思想也已经进入了北美大陆,影响了美国的国父们。比如,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和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信奉自然神论,并他们也接受圣经的价值观。
但整体而言,当时美国国父们的主流信仰是正统的基督教新教。根据前达拉斯大学M.E.Bradford博士在《A Worthy Company: Brief Lives o f the Fram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一书中的介绍,五十六名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人当中,有五十二位是信奉三一真神的基督徒,并在信仰纯正的地方教会受人尊敬。
自然神论虽然影响了少数几位国父,却并不影响他们在人权与自由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这种共识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前言的第一句话——“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句话体现了美国建国的基本精神——对神圣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与捍卫。
另外,对自然法的尊重是美国宪法的基础,也促使了美国宪政体制的建立。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则引用英国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观点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启示,并应该成为人类遵守的法律基石,人类的法律首要而基本的目的是维持并规范上帝赐予人类个体的自然权利。这就促使美国国父们将宪法至于崇高地位,设立的宪政体制。
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基督教原罪论成为国父们考虑的重要因素。比如,汉密尔顿对人的罪性深信不疑。他的政治哲学核心就是原罪的概念。另一位被美国国父们引经据典的作者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
影响美国国父的几个重要人物,无论是约翰·洛克、孟德斯鸠,还是布莱克斯通,他们都主张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普通百姓和执政掌权者都有罪性,因此都应该用制度予以防范。美国的国父们用共和制和联邦制与民主制度制衡,防止多数人民的错误决策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理想的民主制度并非单纯的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是用“选举人团”制度来实施的。
为了防止少数当权者的权利腐败和专制暴政,美国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彼此制衡。
而美国宪法被置于最高地位,政府和人民都应该服从宪法。这种宪政精神体现了美国国父们对自然法的尊重。
因此,在美国的立国精神中,我们看到人权、自由和人性三个因素的综合考虑。
据统计,至1776年为止,美国三百万人中,大约有30%属于苏格兰长老会,20%属英国清教徒,13%属德国和荷兰改革宗。大约三分之二的人口持加尔文神学。长老会是典型的依据加尔文神学的教会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中,地方教会的信徒选出长老。几位长老组成教会的长老团队,集体议事决策,治理教务。信徒需要服从长老的权柄。几个地方教会的长老代表所在教会根据地区范围组成长老联会,治理联会范围内的教务。联会再组成区会,区会再组成总会。这种治理模式应用在社会政治层面就类似于“代议制的共和政体”。这正是美国国父们设计的政治模式。当时,美国人民已经在教会中熟悉并实践这种治理模式,为这种政治模式的产生预备了条件。所以,美国历史学家班克罗夫特(George Bancroft)和德国历史学家兰克(Leopoldvon Ranke)都说,加尔文才是「美国之父」。这也不无道理。
奴隶制度以及后续问题
奴隶制度是摆在美国国父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清教徒和美国国父们生活在蓄奴制度被正当化的时代。奴隶制度延续了几千年,要丢弃这个巨大的历史包袱并不容易。他们需要从圣经真理中得到更深刻的启蒙和改变蓄奴制度的智慧。事实上,相当多的基督徒在17世纪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蓄奴制度的错误。比如,国父汉密尔顿就反对奴隶制度。但是,在他所处的时代背景下,他还没有能力阻止这个强大的历史车轮。贵格会的基督徒在信仰上不属于清教徒,但他们从圣经真理中对奴隶制度进行了超越文化的反思,为推动废奴运动中走在前沿。
在美国宪法生效之前,奴隶制度已经在宾西法尼亚州、麻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康涅狄格州、罗得岛等地被废除了。为了达成与南方蓄奴州的妥协,美国宪法本身并未明文禁止奴隶交易,但在宪法中没有将奴隶定义为财产。这为日后争取通过立法废除奴隶制留下了空间。北方州期待奴隶制将会在南方州自然消失。历史证明这种期待并没有发生。最终,奴隶制在南北战争之后被废除。
我们可以从林肯在1863年11月19日的《葛底斯堡演說》(Gettysburg Address)中发现南北战争的精神动力。在这篇短小精悍的演说中,林肯重申美国《独立宣言》所支持的人人被创造而平等的原则,重新定义这场内战不仅是为了联邦存续的战,也是为了“自由的新生”将平等带给全体公民而战。在这篇演说中,林肯发表了那句著名的美国版的“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永存于世(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显然,在林肯心中,南北战争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战。这种精神诉诸于美国《独立宣言》。而美国《独立宣言》扎根于基督教信仰中人人被造而平等的基本理念。
但是,文化归正之旅并没有就此停止。种族隔离仍然存在。直到1950年代开始,马丁·路德·金带领的民权运动吹响了人人平等的另一声号角。
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正式宣布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来源国而有的歧视性行为为非法。这一法案禁止了公民投票中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在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空间中的种族隔离。马丁·路德·金在《从伯明翰市监狱发出的信》(Letter from Birmingham
City Jail)中表达了他的思想。他在信中重申自然法的重要性,他引用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论证,人间的法律需要符合上帝启示的自然法才算为公正。并且,他所追求的权利是美国宪法和上帝赋予人的权利。14同样,我们看到基督教信仰为这场民权运动提供了动力和目标。
总结这段历史,从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标志着清教徒移民将基督教信仰带到北美大陆开始,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美国建国,并经历了内战结束了奴隶制度,并经历了民权运动结束了种族隔离,黑人的权利也获得了法律的保障。推动这几百年历史变革的精神动力主要来自基督教信仰、英美保守主义和美国宪法的精神。
但是,在此之后,民权运动逐渐变成了包含LGBT、其他少数族裔在内的更大范围的平权运动。人们对1960年代民权运动达成的结果并不满意,继而将黑人与LGBT以及其他少数族裔混绑在一起,追求更大规模的平权。权利与自由同样是人们高举的旗帜。但是背后的精神动力和政治目标已经远离基督教信仰原则了。那么,为什么美国社会的民情秩序会发生这种改变?到底在20世纪中后期发生了什么?这要从世俗的人权与自由思想在欧洲的兴起谈起。
世俗思想中的人权与自由
正当北美大陆的清教徒在基督教信仰的感召下努力建造山上之城的时候,在大洋彼岸的欧洲,人们却在努力斩断人权自由与基督教信仰的关系。
汤玛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雨果·格罗蒂乌斯(Hugo Grotius,1583–1645)提出“主观权利论”(Subjective Right Theory)主张人拥有人权,只是因为他是人。“主观权利论”绕过了上帝、教会、神学、传统和自然法,直接把人权归属于普遍的人性。他们拒绝将人权归因于上帝的创造,而把人权与人自身捆绑在一起。人们开始只在人类自身中寻找人权的基础,希望将它完全与上帝切割开来。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凭着浪漫主义的想象力,描绘了一种异想天开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的概念不是卢梭独有的发明。霍布斯和洛克都使用自然状态的概念论述人的权利。这三个人也都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但三者有所不同。洛克将人的自然状态视为人在理性状态下受自然法的统治。卢梭则说,自然状态下的人不是依靠理性生活,而是依靠原始的情感,比如怜悯心和自我保护。霍布斯则说,自然状态下人有自我保存的人性和自然权利,但人性里包含着罪恶,所以因为人的罪性,自然状态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战争。而卢梭并不赞同霍布斯的人性本恶的观念。)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性本善,人天生仁爱、正直、无私。那是一种最佳状态,人们过着自由、平等、和平而孤独的生活。但是,当社会机构出现,社会的法则与习俗使人变得虚伪、嫉妒和争竞。
(洛克的自然状态假说保留了上帝启示的自然法的权威地位。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假说中人有罪性的观念与圣经相符。但是这两的自然状态思想也都偏离了圣经真理。而卢梭的思想更是脱离圣经的大开脑洞。)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他呼唤人们起来,从社会机构、规条、习俗和传统的锁链中解放后了,重获自由。卢梭认为,应该让内在自我得以自由,拒绝限制内在自由的因素。因为自我本是良善的,或者至少尚未成型,可以被塑造成良善。所以,个人必须被解放,通过自己的选择创造自我,发现自我,跟随自我。
在卢梭的思想中,自由意味着从社会的形式和制度中解放出来,包括从家庭、教会、社会阶层和地方社区中解放出来。可是,谁来实现人民的解放呢?卢梭的答案是国家。国家要将个人从各种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卢梭说:每一个市民完全独立于他的同胞,而且绝对地依赖国家。国家被描述成“解放者”。而这种解放又是为了让人脱离导致人性败坏的社会,重新让人性恢复自然状态的良善。所以,国家不仅是解放者,也成了改良人性的救赎者。政治不仅是改造世界的工具,也成了转化人性的工具。本质上,这是试图实现宗教性质的救赎。
如果真如卢梭所言,人类的本性没有原罪,那么国家的权利就不需要受到限制,因为国家是个人意志的总和,执行的是人民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如果每个人的人性是好的,那么众人组成的国家的普遍意志也是美善的。这就是为什么卢梭的追随者没有人预见国家的权利膨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
在卢梭精神的感召下,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了。这一场暴风骤雨式的革命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推翻了路易十六王朝,建立了比旧王朝更加残暴的雅各宾专政。1793年,罗伯斯庇尔取得革命果实,以恐怖措施掌管法国。他和雅各宾党的同僚们将三十万贵族、神父、政治异见者被关进监狱。1793年-1794年多达七万人被斩首。
法国大革命为日后的共产主义运动提供了精神源泉。虽然雅各宾专政最终覆灭了,但是,法国大革命的暴力手段、强制执行平等、消灭私有制等思想经由格拉克斯·巴贝夫、威廉·魏特林传承,促使了“正义者同盟”的建立。正义者同盟与1847年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委员会”合并,组成了“共产主义者同盟”。所以,从历史上来看,共产主义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有些相似。
因为卢梭的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一致的。对于世界的源头,卢梭勾画了完美的自然状态,马克思主义勾画了完美的原始共产主义。对于世界出现的问题,两者都归因于私有制等社会制度。如何解决世界的问题?两者都主张通过革命的方式砸烂传统的社会制度,构建乌托邦新世界。
但是,事实上,沿着卢梭和马克思的精神走下去,革命之后没有乌托邦,反而,人的权利和自由被极权专制所剥夺。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的思想否定了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神创论的基础,同时又错误否认人的罪性,且赋予人本性近乎神性般的完美。19世纪之后,进化论兴起,为这种世俗思想否定人权和自由的神创论根基提供了思想武器。
卢梭和马克思主义的精神也进入了美国,起初被拒绝了,但后来却开花结果了。这又是一段怎样的历史呢?
法国大革命对美国的影响
当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英国的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1790年发表《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指出法国大革命已经演变为一场颠覆传统和政党权威的暴力叛乱,而非追求代议宪法民主的改革运动。伯克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企图切断复杂的人类社会关系的实验,因此沦为一场大灾难。伯克说:“没有智慧和美德的自由是什么?那是将是所有可能性中最大的罪恶。不给自由加以约束,那将是愚蠢、罪恶而疯狂。”
伯克对法国大革命的评价在美国引起了两极分化的反响。托马斯·杰斐逊谴责伯克是反动份子和民主的敌人。托马斯·潘恩在1791年写下《人权》一书反击伯克。詹姆斯·麦迪逊也推崇法国大革命。乔治·华盛顿、约翰·亚当斯、亚历山大·汉米尔顿等人则接受英国的保守主义先驱埃德蒙·伯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批判。后来,杰斐逊因为了解到了法国大革命的残暴而改变了态度。21最终的结果是,在美国建国初期,以埃德蒙·伯克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战胜了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思想。
之后,在英美保守主义的精神动力之下,以犹太-基督教价值观为社会文化的基石,美国在几百年的历史上发展成为自由世界的灯塔,基本实现了17世纪清教徒所宣称的“山上之城”。
虽然,在20世纪上半叶,苏联大搞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美国国内也有不少人向往社会主义,代表人物就是约翰·杜威和海明威。但是,那一股浪潮后来逐渐消退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构建新的国际和平秩序,联合国总部设立在美国。人权议题成为全世界关注的普遍议题。《联合国人权宣言》在1948年正式发表。但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并没有解释人权存在的基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文化对与人权的解释各有不同,对于人权的保护或践踏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人权这个概念成了受到国际关注的议题。
教会界也会人权予以关注。1975年,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WCC,普世教会协会)官方文件说:“WCC已经多次重申,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在1970年代,天主教从基督论的角度论证人权的重要性。东正教则从三位一体的教义为人权做辩护。
然而,世俗的自由主义思想也在美国不断壮大。当人们把人权和自由当作普世价值的大旗举起来的时候,不同信仰的人却使用同样的词指代不同的概念。保守主义的基督徒谈到人权和自由时,想到的是上帝赋予人的神圣礼物。2020年七月份,时任美国国务卿彭佩奥在尼克松图书馆演讲之后,接受主持人提问时,说:“中国人也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的人。”世俗的人本主义者也谈人权和自由,但他们想到的是人自身固有的东西,与上帝无关。
1776年,北美大陆美国的国父们发表了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人发表了一部法国版的人权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这两部宣言都捍卫的权利和自由,在文字表达上有雷同之处。但是,两者的思想基础有巨大不同。
对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起草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法国思想家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这样评论这两部宣言的差别。他说,法国的《人权宣言》不是美国《独立宣言》的翻版,法国《人权宣言》更多的吸取了启蒙哲学家的思想。而它们之所以有相似之处,是因为它们都明确地继承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可以说它们是同根而生。
对于“同根而生”这句话,我并不能完全认同。这两部人权宣言的思想之根虽然都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有关,但是,本质上两者有天壤之别。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也受到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的影响,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基督教精神。而法国的《人权宣言》则是以人为本的世俗哲学的产物。
英国的约翰·洛克和法国的卢梭都谈到自然权利,也都谈到社会契约论,但是,卢梭的思想背离基督教信仰的程度远比约翰洛克离谱得多得多。约翰·洛克的基督教信仰不纯正,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但毕竟还保留了一些基督教思想。约翰洛克影响的美国的独立宣言。卢梭影响了法国的人权宣言。
从文字表述上我们也可以看到两者的不同。美国的《独立宣言》开头宣称其基础是自然法和自然之神,以及造物主赋予人的权利。虽然当时的几位建国先辈们相信自然神论,但起码仍然神视为造物主。而法国的《人权宣言》则用“超越的存在”来描述人权的来源。相比之下,超越的存在显得更加模糊而抽象。
美国的《独立宣言》说,人人被创造而平等。显然,人的平等是基于人被造物主创造的事实。而法国的《人权宣言》则说:人人生而平等。人被创造的概念被出生的概念所取代。
在这种思想里,人权不再是造物主所赋予的,而是属于人自身固有的东西。
当上帝不再被当作人权与自由的赐予者,人的权利也就没有了使用的规则,人的自由也没有了界限。于是,在自由主义的文化思潮中,人权和自由成了人放纵私欲的借口。这就是为什么法国大革命会导致血流成河的暴力屠杀和惨无人道的专制统治。而美国建国之后致力于捍卫人权和自由,甚至为之付上生命的代价。虽然在美国的土地上打过独立战争和内战,但是推动美国土地上的战争的精神动力与法国大革命是不一样的。两者基于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1964年民权法案结束了种族隔离,赋予了黑人当有的权利。但是,历史总是有着强大的惯性。种族隔离消除了,但是,长期的种族隔离制度造成的贫富差距和感情伤害并不能因为一道法律而立即消除。我相信,在1964年民权法案之后,美国人民继续同心协力实践基督教信仰,并在基于自然法基础之上的美国宪法的治理之下建造美国社会,残留的社会问题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但是,美国的教会在20世纪初受到自由派神学的影响,正统的基督教信仰被很多神学院和教会所抛弃。基要派教会为了反抗自由派神学,而选择与世俗社会保持距离,失去了对社会的影响力。很多美国人享受了基督教文明造就的舒适的物质生活,却失去了捍卫基督教文明的使命感。很多人满足于星期天去教会,却没有积极地用信仰去改变社区里存在的种种社会问题。这就为基督教的敌人留下了可趁之机。
美国1960-1970年代就兴起了这样一股反基督教传统的嬉皮士文化。文化马克思主义也在几乎同一时间在美国悄悄地落地生根。批判性种族理论和批判性法律研究,以及用文化马克思主义修改的美国历史,在20世纪后半期形成并且在美国的教育系统普及开来,塑造了新一代年轻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里根时代,新保守主义在美国崛起了一段时间,在美苏冷战中坚强地对抗共产主义阵营为首的苏联。最终,共产主义阵营瓦解了。美国貌似胜利了。但是,冷战背后的思想较量并未结束。文化马克思主义在美国落地生根之后,逐渐深入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悄悄地腐蚀了基督教文明。保守主义在美国逐渐削弱。新一代的年轻人被左派的激进思想教育成卢梭加马克思式的世界观。美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已经不再是犹太-基督教传统。2020年,我们看到了法国大革命式的激进运动发生在美国的城市街头。
今天的美国正笼罩在卢梭和马克思的幽灵之下经历着革命式的巨变。虽然人的权利和自由仍然当作牌坊式的口号被人们高举,但在当下的世俗文化中,这些口号已经与上帝毫无关系,而完全是人们放纵私欲的幌子。
日光之下无新事。苏格兰历史学家亚历山大·弗雷泽·泰特勒(Alexander Fraser Tytler)对人类文明进行了这样的总结:“民主并不是一种可以长久维持的管治制度。当选民发现他们可以利用投票权,选出一些承诺大洒金钱的候选人,大多数群众都不会抗拒甜言蜜语的诱惑,直到国库空虚、民穷财尽的时候,民主制度就会土崩瓦解,被独裁取而代之。历史上伟大的文明平均只有二百年寿命。这些民族盛衰兴替的过程如下:
(1)由奴役到虔信,(2)由虔信到勇敢,(3)由勇敢到自由,(4)由自由到丰裕,(5)由丰裕到自私,(6)由自私到自满,(7)由自满到冷漠,(8)由冷漠到依赖,(9)由依赖到奴役。”
对民主制度的持久性表示怀疑并不是要说明专制统治合理。用政府取代上帝的独裁专制与用人民取代上帝的民粹主义,都违背了圣经原则。在泰特勒指出的历史循环中,我们看到人的权利和自由最终毁于人性的罪恶。如果人性中的罪得不到约束,人类就不可能建立权利绝对平等,并且绝对自由的理想社会。上帝为人类提供了胜过罪的方法,那就是耶稣基督的福音,但是,世人拒绝耶稣基督的福音,所以世界必然走向败落,曾经在基督教文明下获得的权利和自由也将被失去,并最终走向专制和奴役。启示录13章已经告诉我们,基督再来之前,敌基督统治世界。忠心的基督徒要被杀。或者的人要想生存,也必须在右手上,或是在额上,受一个印记。除了那受印记,有了兽名或有兽名数目的,都不得作买卖。可见,那时,敌基督掌权的世界将没有人权和自由可言。
我们如何对待权利和自由?
在尚且还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时候,我们应该珍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为这是上帝赐给我们神圣的礼物。但我们不要像世俗主义者一样用权利和自由放纵私欲,而是珍惜并合理使用权利和自由遵行神的旨意。
在与非信徒对话时,我们也可以向他们阐明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来源,把他们的思想引向上帝。此外,也指出人的权利和自由若不加约束,将导致怎样可怕的后果,从中说明人的罪性,把人指向基督的救赎。所以,与那些把人权和自由当普世价值来珍惜的非信徒,我们可以用人权和自由当作传福音的切入点。
在这个时代,基督徒要否定两种错误。一种是抹杀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专制主义。一种是放纵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个人主义。我们应该基于圣经真理捍卫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不被激进的个人主义着所欺骗。基督徒捍卫人权和自由是有原则的。我们承担责任,持守界限。
今天的西方社会抛弃了基督教信仰,用个人的权利自由满足人的私欲。这股世俗思潮会把世界的前途引向何方?答案令人悲观。但是,我们对生命并不悲观,因为我们的生命是永恒的。无论未来的世界局势如何变化,我们对天国总是乐观的。因为天国已经实现了,耶稣基督已经在天上执掌王权。有一天,他要再来。我们要进入他荣耀的国度。这个世界不是我们的家乡。在走完寄居的客旅之路后,我们在完美的天国享受敬拜的自由,也享受治理国度的权利(启示录3:21;5:10;20:4)。对世界的绝望迫使我们盼望永恒的天国。
最后引用C.S.路易斯的一句话:个人是永恒的,相比于个人,国家或文明是短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