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圣经看待“社会公义”

        


     


       社会公义(Social Justice),作为一股思潮和运动,正在冲击美国传统的社会秩序。公义是个很美好的词汇。但公义究竟是什么意思?社会公义应该如何得以实现?今天美国社会高举的“社会公义”的旗帜与圣经的教导是否一致?我们应该如何面对“社会公义”的浪潮?今天,我们谈这些话题。

圣经中的“公义”

社会公义这个词很吸引人,因为人的内心都有正义感。正义感是来自于上帝。上帝是公义的。上帝按照他的形象造人,所以,人也有对公义的认同与渴望。这是烙印在人良心深处的道德意识。所以,当社会公义的旗子被举起来,很多人就带着正义感趋之若鹜了,但并没有用理性分辨他们想要追随的社会公义是否真的可以实现公义。这样,人们的正义感很容易被革命口号所驾驭,导致情绪化的行为。而基督徒面对社会正义时,应该首先运用圣经真理进行理性的思辨,分辨世俗文化里提倡的“社会公义”究竟是什么意思,它与圣经的教导是否一致,用真理和理性过滤信息,保守自己的正义感不被谎言所利用,而是用来追求上帝喜悦的真正的正义。

弥迦书6:8说,“世人啊,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行公义、好怜悯是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实践的,所以,很显然,上帝教导他的子民在社会中行公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上帝叫我们在社会中行的公义呢?

旧约圣经用词

圣经中表达“公义”的词有很多。(1)(mishpatStrong#4941)在圣经中出现421次,在NASB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新美国标准圣经)中被翻译成justice,在中文和合本中大部分情况下被翻译成“公平”。(2)(tsedeqStrong#6664)以及与它同一词根的(tsaddiqStrong#6662)和(tsedaqahStrong#6666)分别出现了118次、206次和157次。在NASB中通常被翻译为Righteousness,中文和合本中通常翻译为“公义”。

与“公义”有关的另一个概念是EquityFairness(公平)。在旧约圣经中,(mesharStrong#4339)这个词出现了19次。在NASB的译本中有8次被翻译为Equity,在中文和合本翻译为“正直”或“公正”。在这19次的用法中,这个词明显的意思是指在审判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如诗篇17:2;诗篇75:2;诗篇96:10;诗篇98:9)。

还有一个希伯来词,(misorstrong#4334)出现了23次,大部分情况下是指平原、平地。只有四次用来指“公义,公平”,而且是指审判中体现的公平(诗篇67:4;诗篇45:6;以赛亚书11:4;玛拉基书2:6

新约圣经用词

在新约圣经里,δ.καιο.(出现80次)以及由这个词衍生出来的δικαιοσ.νη(出现92次)用来指神的“义”或“义人”的“义”,对应的英文的单词是righteousrighteousness

κρ.σι.一词常被翻译成审判judgement,有时也被翻译为justice公义,共出现了48次。

.κδ.κησι.有“报应”/“报复”的意思,有时也被翻译成公义/justice,出现了9次。与它同义词跟的.κδικ.ω常备翻译为avenge(“报仇”之意),出现了6次。上面这两次的词根δ.κη出现了3词,也是报仇、报复、惩罚的意思。

新约圣经中,.σ.τη.一词有公平、平均(equalityfairness)的意思,共出现了三次,分别在哥林多后书8:14(和合本翻译在这一节出现了两次,在英文译本中分别出现在8:138:14,中文和合本翻译为“均平”),以及歌罗西书4:1(中文和合本译为“公公平平”)。

圣经中“公义”的意义

把以上所有这些词的用法,并考虑他们出现的经文的上下文,可以把“公义”的含义总结为三大类。

第一,公义描述一种神圣的品格。首先,公义是神的品格。用公义描述神的属性,这样的经文不胜枚举。如: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申命记32:4

人在社会中行公义应该效法神,彰显神的荣耀。神启示的道德律法反应了神的性情,所以,人应该按照神的律法行公义好怜悯。以申命记10:17-19为例:

17因为耶和华你们的神他是万神之神,万主之主,至大的神,大有能力,大而可畏,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贿赂。18他为孤儿寡妇伸冤,又怜爱寄居的,赐给他衣食。19所以你们要怜爱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17节说神“不以貌取人”意思是神对人一视同仁,没有偏见。这反映了神的公义。18节说,神为孤儿寡妇伸冤,又怜爱寄居的,赐给他衣食。这反映了神的怜悯,他不喜悦弱者遭受不公的待遇。基于神的公义和怜悯的性情,人应该怜爱寄居的人,不要因为他们是寄居的人势单力薄而欺压他们,如果看到他们缺衣少食,也应该供应他们的需要。对他们一视同仁,这叫做行公义;为他们提供衣食所需,这叫做好怜悯。

第二,公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公平地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报偿,要一视同仁,不可对人有偏颇。

“行公义”首先要主动地维持公道,不欺负弱者,对待弱者和有权势的人都予以同样的尊重。比如,出埃及记22:21-22说,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申命记24:14说,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

在做生意时,不要因为寡妇好欺负就给她缺斤少量。在借贷的过程中,在给工人发工资的时候,对待寄居的人与对待本族的人一样,都不能拖欠工资。公义在社会领域表现为一视同仁,公平对对待所有人,主动地维持公道,让所有人都得到同样的尊重,和每个人应得的报偿。

有时候,公义与怜悯要同时兼顾。比如出埃及记22:25-26说,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这就律法要求以色列带着怜悯的心为穷人着想。这并非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特权,也不是叫穷人利用这些律法贪便宜,而是敦促有能力照顾穷人需要的人不要塞住怜悯的心。

但是,以色列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违背了神的律法,其中常见的社会现象就是欺压孤儿寡妇、寄居者和穷人。神借着先知多次指出他们在这些事情上的不公义,比如耶利米书7:5-6说,你们若实在改正行动作为,在人和邻舍中间诚然施行公平,不欺压寄居的和孤儿寡妇,在这地方不流无辜人的血,也不随从别神陷害自己。这样的经文还有很多。旧约时代的以色列社会经常出现的不公义表现为弱势群体被欺压。

当不公义的事情发生之后,神呼召他们悔改,停止不公义的行为,并且要为蒙受不公正对待的人伸冤。比如以赛亚书1:16-17说,你们要洗濯,自洁,从我眼前除掉你们的恶行,要止住作恶,学习行善,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给孤儿伸冤,为寡妇辨屈。神教以色列人纠正错误,平凡冤假错案。

这种弥补不公义过失的行为叫做“restorative justice”(恢复性公义)。“Restorative justice”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蒙受损失之后,他得到应得的补偿。

综上所述,在社会中行公义的第二方面:公平地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报偿,包含三个层面。

1)对所有人维护公道;(2)兼顾公义与怜悯;(3)恢复性公义:纠正错误,平凡冤假错案,给予受害者应得的补偿。

第三,公义表现在司法诉讼中公平审判所有人。这叫做Retributive Justice(报应性公义)。

神不仅是立法者,也是审判者。神的审判是绝对公义的。诗篇7:11说,神是公义的审判者,又是天天向恶人发怒的神。诗篇9:8说,他要按公义审判世界,按正直判断万民。

神要求人依照他启示的法律实行公义的审判。出埃及记23:3,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出埃及记23:6,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上文提到神要以色列人照顾穷人的需要,但并不是赋予穷人某种特权。如果穷人犯了罪,应该与富人收到同样的司法审判。

利未记19:15,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申命记16:18-19,神说,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

这些律法反映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一个人,无论他的贫富、家庭背景如何,都应该根据他的行为并按照法律的准则公正地审判。一个人不应该因为他的肤色而享受特权,不能因为他的身份而松动法律审判的尺度。

但是,在以色列旧约历史上,弱势群体常常得不到公正的司法对待。所以,以色列中负责司法审判的官员有责任为蒙冤受屈的弱者平反,恢复法律的公正。诗篇82:2-3,神责备以色列的官长说:“你们审判不秉公义,徇恶人的情面,要到几时呢?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这需要回到上面提到的恢复性公义。纠正错误,平凡冤假错案,给予受害者应得的补偿。

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中,涉及“公义”的词很多情况下是指在审判的公正。应用在社会领域则是指负责司法审判需要奉行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待所有人都运用同一种司法尺度。

以上这三个方面中的后两点对于非基督徒也是使用的,即使一个人不认识神,也应该遵守公义的原则。后面两点是应用在社会领域的普遍原则,可以归属于自然法的范畴,适用于所有人。

基于这些原则,基督徒应该反对性别歧视、种族主义,等违背公义原则的罪。但是,基督徒在现今时代也需要思考另一个问题:如何衡量什么是歧视,如何判断什么是种族主义。

判断的标准是否客观公允,这是另一个话题。

“社会公义”的错误应用

前面我们谈到.σ.τη.一词有公平、平均(equalityfairness)的意思,共出现了三次,分别在哥林多后书8:14(和合本翻译在这一节出现了两次,在英文译本中分别出现在8:138:14,中文和合本翻译为“均平”)以及歌罗西书4:1(中文和合本译为“公公平平”)。

在哥林多后书8章,保罗劝勉哥林多信徒要凭着爱心慷慨捐献,尤其是物质富裕的信徒要奉献金钱,让教会里物质缺乏的信徒得到补供给,这样就可以在财富上分配得“均平”。

这段经文是否可以用来说明“社会公义”意味着可以用劫富济贫的方式强迫富人把钱交出来4分给穷人,从而消除贫富差距呢?如果把哥林多后书814节的“均平”原则应用在世俗社会来实现共产主义,那就是对圣经的错误应用了。

 

第一,哥林多后书第8章是鼓励教会里基督徒因着基督的恩典而实践信仰。这个原则应用的范围是在教会里,而不接受福音的世俗社会。在世俗社会,政府的职责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个人权利,包括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如果政府用强制手段劫富济贫,那就成了强取豪夺的犯罪,反而违背了公义的原则。在《两国论》那一课,我们讲到,上帝设立政府和教会承担不同的职能。教会为福音的缘故慷慨奉献,在教会内部富人救济穷人,甚至教会走出去救助社会上的贫困人口,这是为了彰显福音的美好见证。在教会里,我们应该鼓励弟兄姊妹基于信仰而这么做。但是,我们不应该要求政府发挥教会的功能,却在上帝赋予政府的功能上失职。

第二,即使在教会里基督徒慷慨奉献,也不是用教会的权柄强迫信徒,而是要信徒凭着爱心甘心乐意奉献。保罗在哥林多后书95节说,你们的捐献要出于乐意,而不是出于勉强。第7节说,各人要随着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的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如果一个富有的基督徒不捐献金钱给穷人,教会也不能强迫他,只能不断的用福音感化他的心,直到他被神的恩典触动,甘心乐意的奉献。如果为了实现财富的平均分配而强迫富人拿出钱来,那就不是行善,而是抢劫,这反而不公义。所以,哥林多后书8章中基督徒在教会奉献的原则并不能用来指导世俗社会如何实现公义。

歌罗西书4:1说,主人要公公平平地对待仆人。也是谈到要“一视同仁”的原则。应用在今天的时代,如一个老板手下有几个员工,老板要公正地对待所有员工,给予每个员工同样的尊重,支付他们应得的报酬,不要因为他们的性别、肤色、外貌等因素而亏待任何人或偏袒任何人。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仆人都应该得到同样的工资,因为不同的仆人工作的强度,努力的程度可能不同,按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原则,让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报酬才是公平的。在帖撒罗尼迦后书310节,保罗说,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饭。一个人若有劳动能力,就应该积极工作,为自己和社会创造公共利益。不劳而获地坐享福利既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个人,反而对努力工作而更多缴税的人不公平。所以,歌罗西书4:1并不能证明公平就是平均发工资。

我们应用圣经中的公义原则时,要避免两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混淆了政府与民众的职责。上帝给政府和公民设立的职分是不一样的。

执政掌权者应该遵守并维护上帝的律法,在司法审判中严格执行法律,不因人而异地改动法律的准绳。政府也有责任依据社会法律,惩治伤害弱势群体的罪犯,为弱势群体得到公平的待遇提供政策的保护。这是执政掌权者的首要职责。在此基础上,政府当然也应该为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救济,为投诉无门的受害者提供司法帮助,等等。在抑制罪恶和弘扬良善两方面兼顾并取得平衡。

而民间力量,包括教会,慈善组织,公民个人,则有责任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在救济弱势群体的工作上做得更多。而政府应该为民间的慈善活动保驾护航,促进民间力量发挥行善的功能。

今天当人们在考虑社会公义的时候,常常混淆了政府与民众的职能分工。人们期待政府扮演慈善机构的角色,为了让政府行怜悯献爱心,甚至牺牲了基本的法律和秩序。很多对政府给予这种期待的人自己却未必愿意为怜悯弱势群体而付代价,只是把责任推给政府。这种做法违背了上帝设立的秩序。

第二个需要避免的误区是,为了追求社会公义而矫枉过正。旧约圣经中很多经文呼召以色列人照顾弱势群体。但是这并不是说,弱势群体就拥有比别人更优越的特权,而是因为以色列人没有按照律法的要求照顾弱势群体。假如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走到另一个极端,让弱势群体享受特权,而在法律上偏袒穷人,那么,我相信,上帝也会针对这种错误责备他们。即使上帝的律法要求以色列人特别照顾穷人,比如不要把穷人典当的衣服存留过夜,但穷人也不应该利用这些法律而占别人的便宜。这些律法不是为了赋予穷人特权,而是为了促进怜悯。

社会公义的目标应该回归到上帝的律法上来,而不是越过律法走到另一个错误的极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而把曾经的弱势群体变成特权群体,这是从一种不公正变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公正。

界定“社会公义”的概念

社会公义(Social Justice)一词是1840年代由耶稣会的意大利天主教学者Luigi Taparelli(路易吉)发明的。他所描绘的“社会正义”是适用于宪政体制的传统概念。他用这个词论述基于自然法理论的社会秩序。所以,“社会公义”一词在路易吉的思想中是属于保守主义的政治哲学。

路易吉关于社会议题的思想影响了天主教的几任教皇。在1931年,“社会公义”这个概念被正式写入了Quadragesimo Anno(《四十年》通谕),成为天主教官方教义的一部分。根据天主教的官方文件,“社会公义”的目的是让组织或个人根据其本性和职业获得其应有的待遇。

我不知道目前天主教官方对社会公义的立场具体如何。但可以相信,在社会公义这个概念被提出来的最初若干年,圣经是其思想基础。在圣经的基础上发展出将基督徒信仰实践于社会领域来推动的社会公义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上,基督徒应该依据圣经在社会中行公义。如果将社会公义定义为圣经的框架内,基督徒应该关心的反堕胎、人口贩卖、救助贫困人口、同性婚姻问题、等等。在种族主义明显存在的时候,基督徒也应该反对种族主义。

但是,今天在美国主流社会鼓吹的社会公义与1840年路易吉提出的社会公义截然不同。1971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出版的《正义论》(或《公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提出了对公义的新诠释。约翰·罗尔斯的社会公义理论影响了美国社会的发展。在加上文化马克思主义在1950年代之后的入侵,今天美国上演的社会公义运动就是以约翰·罗尔斯的理念和文化马克思主义为灵魂。而约翰·罗尔斯本人的思想也受到马克思的影响。

当我们在谈社会公义时,我们首先需要澄清社会公义的概念。基于圣经追求社会公义,与基于约翰·罗尔斯的社会公义,如同两棵不同的树,土壤不同,结出来的果子也不同。

我听到在2014年,John Piper,Matt ChandlerDavid Platt三个人的一个谈话视频,谈他们对社会公义的看法。他们谈的社会公义就是消除贫困,医疗保险,人口拐卖,堕胎,同性婚姻,等等。我看到一位网友留言说:“你们谈的不是社会公义(Social Justice),而是社会议题(Social Issues)。”社会公义在2014年就已经成了一个很特别的名词,有其具体的思想内涵。今天很多基督徒卷入到了支持社会公义的运动当中,也是出于一片好心,想要怜悯穷人,实现公义。但是,对于1971年之后兴起的世俗化思潮并没有清楚的认识,更没有警惕和戒备。他们是想从圣经的根基上出发培植一棵荣耀上帝的树,可是他们却把枝叶攀岩到另外一棵不同的树上。

今天当人们在公共领域谈到社会公义,十有八九不是以圣经为原则的社会公义。基督徒需要小心,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份,也不要被敌对基督的力量所利用。所以,我们首先需要明白世俗思潮中的社会公义是什么意思。

美国主流文化追求的“社会公义”

美国主流社会所鼓吹的“社会公义”与圣经中的社会公义并不是同一回事。1971年,约翰·罗尔斯(JohnRawls)出版的《正义论》(或《公义论》,ATheoryofJustice)影响了美国社会的发展。罗尔斯的思想很快在美国被普及开来。

它的影响力达到一个地步,就连美国保守派专栏作家Jonah Goldberg都说说,社会公义变成了“好事”的代名词,没有人敢反对它。社会公义已经变成了政治正确的律法,在美国主流社会如果有人敢反对社会公义,就会被定义为反动派。

约翰·罗尔斯的思想影响了很多人,其中比较有名的一位就是奥巴马。奥巴马对美国社会的愿景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约翰·罗尔斯所描述的理想。约翰·罗尔斯的思想在知识分子、社会精英和大学校园里非常受欢迎,几乎成了美国主流社会的指导思想。就连约翰·罗尔斯的反对者,前哈佛大学哲学家Robert Nozick,都不得不说:“现在,政治哲学家们要么必须投入罗尔斯的理论为之而工作,否则你必须说明你为什么不这么做。”

约翰·罗尔斯的公义论是在鼓吹“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分配正义的意思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在每个人之间平均分配公民的资源。简单来说,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就是公平(Justice is fairness)。所谓的公平就是将社会利益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

约翰·罗尔斯认为,资源分配不均等导致一些人难以获得个人的成功,所以有必要对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所以,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是实现社会公义的必要手段。

但是,约翰·罗尔斯认为,把社会资源从拥有它的人手中拿走,发放给想要拥有它的人,这种做法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分配的“均等”要比公民的“自由”更重要,所以,宁愿牺牲人民的自由,也要实现分配的均等,这是合理的做法。

而且,约翰·罗尔斯相信在一个没有偏见的社会里,这种平均分配的理想是可以实现的。而今天,美国社会没有实现社会公义论所构想的大同社会,乃是因为偏见/歧视导致了社会资源分别不均。所以,消除“偏见”就变得非常重要。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的主流社会总冒出了各种各样的“歧视”牌。人们很关心消除歧视,到处寻找歧视来反对。反对歧视这是好的,基督徒也应该反对歧视。只不过,我们还要关心如何定义歧视,以及如何消除歧视。

美国主流社会总是打出“歧视牌”,这背后的一个思想原因与约翰·罗尔斯的社会公义理论有关。在社会公义的理论中,歧视导致了社会不公,阻挡了乌托邦理想的实现。

那么,在罗尔斯的思想中,究竟什么东西需要重新分配呢?再分配的内容包经济收入、财富、自由、机会和自尊。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平均分配。请注意,社会公义论主张重新分配的内容不仅有可以量化的财富,也包括不可以量化的自由、机会和尊严。这就是几个月前,美国众议院推出的《平等法案》的思想基础。《平等法案》就是实现罗尔斯构想的社会公义的法律武器,它为同性恋者、变性人等少数群体与其他人获得同等的自由、机会和自尊提供法律保证。当今美国主流社会的社会公义思潮除了受到约翰·罗尔斯的公义理论影响之外,也和文化马克思主义、后现代的相对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思想融合在一起。文化马克思主义塑造了美国主流文化的世界观,罗尔斯的公义理论则提供了革命目标。按照文化马克思主义,黑人、同性恋者、女性、穆斯林移民都被定义为“被压迫群体”,他们拥有的财富、机会、自由和自尊少于白人、传统性别者、男性和基督徒等“压迫者群体”。罗尔斯的公义理论主要被用来在这两种人群之间进行经济、自由、尊严等资源的再分配。

世俗“社会公义”思想的错误

社会资源平均分配的构想违背圣经与常识

我们首先从圣经检验约翰·罗尔斯的社会公义理论。圣经中的社会公义并没有提到平均分配财富和自由。圣经中的社会公义一方面提倡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得到他应得的报酬。但是,圣经从来没有说上帝制定的社会制度里不存在财富分配不均。

相反,上帝在社会中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和职分的权利是有大小之分的。父母在家里有权柄,孩子需要顺服父母。警察在社区有权柄,犯罪嫌疑人应该配合警察执法。法官在法庭有权柄断案,当事人应该尊重法官的权柄(不服的话可以往更高法院上诉)。

圣经里也没有说这个世界里彻底消除贫富差别才算公平。因为每个人的劳动能力不公,努力的程度也不同,所以人的收入不同是必然的。我们反对贪婪地敛财,也不赞成也因为懒惰而导致贫穷。即使在每个人都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社会里,也一定会有收入的不均等。这是正常的现象。

我们不能用收入多少来判断一个人的价值。也不需要追求物质财富的平均。每个人都有尊严,是上帝赋予的,并且人人被造而平等,无需分配,也无法分配。

如果按照约翰·罗尔斯的理论,连主耶稣都是不公义的了,因为主耶稣在才干的比喻中,说天国的主分配给仆人不同的财富,并根据他们管理所得,给他们不同的奖赏。我们不是要把这个天国的比喻应用在世界里,而是在说约翰·罗尔斯对公义的解释明显违背了真理。

按照圣经,社会公义需要保证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报酬。但每一个人应得的报酬并非都是均等的。

为了追求分配公义而违背了司法公正

在圣经里,社会公义的一层重要含义是在司法审判上所有人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即Retributive Justice(报应性的公义)。报应性的公义强调在公正的司法审判中所有罪犯并不能因为肤色、贫富、性别而被区别对待。可是,美国主流社会掀起的这股社会公义的运动却明显违背了Retributive Justice(报应性的公义)。身份政治取代了公正的法律。一个人只要拥有了“被压迫者”的身份,他的行为就可以不受法律追责。一个人如果拥有了“压迫者”的身份,他即使受害也可能得不到法律为他伸张正义。

错误假设: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个人不能成功

社会正义论有一个前提假设,即如约翰·罗尔斯所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导致了一些人不能实现个人成功,因为他们拥有的资源太少。但事实上,一个人是否能够实现个人成功不仅取决于他拥有多少资源,更取决于他是否努力奋斗。的确,拥有资源较少的人要实现个人成功,需要付出的努力更多。但是,一个人即使拥有了与其他人相同的资源,他也未必会成功。平均分配资源,并不能保证人们获得成功。事实证明,平均分配资源的结果却很可能阻止人成功。

1971年,Joyce A.Ladner出版了《Tomorrow'sTomorrow》一书。书中记载她在圣路易斯的黑人社区询问那里的单亲母亲有什么理想。那些母亲说,她们希望孩子努力读书,找到好工作。当时,因着民权运动,黑人得到了应有的权利。但同时,福利政策也在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

大约20年后,Joyce A. Ladner再次到访圣路易斯的黑人社区,访问年轻的单身母亲,听到的回答和20年前大不一样。她们说,他们觉得靠政府的福利生活挺好的。依靠个人奋斗获得成功的梦想已经被享受福利制度所取代了。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说不应该有福利制度,而是说,不加克制地用福利制度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方法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产生社会问题。

建立在文化马克思主义的错误世界观之上

美国的社会公义运动根植于文化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土壤之上。在文化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里,依据肤色,性取向,等标准,人被划分成不同的族群,族群之间以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对立起来,人们充满了愤怒、仇恨和报复心理。这种划分族群的方式只能导致社会撕裂,激化社会冲突。社会公义有绑架了人的良心,让人在激进的社会革命中带着正义感颠覆社会秩序。

实现分配正义的手段违背道德

社会正义论倡导分配正义必然导致一些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被剥夺,尤其对那些依靠个人奋斗而富裕的人是不公平的。在重新分配财富的过程中,一定会导致不人道的事情发生。但是,主张分配正义的人并不关心程序是否正义,而只要求分配的结果实现均等。约翰·罗尔斯却重新定义了道德,即“分配正义”成了最崇高的道德。为了达到这个“高尚”的目标,使用何种手段都算是正义的。当谈到这一点时,社会正义的勇士们会马上把矛头指向白人至上、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他们说,这些才是不道德的,而他们所做的社会正义正式要消除这些不道德的事。由于事实判断不同,道德标准不同,在这一点上支持者与反对者很难对话。平均分配的结果可能实现吗?由于忽略人性的弱点,社会正义论的拥护者对此盲目地乐观。

忽略了人的罪性导致的后果

社会正义论的另一个错误是,它否认或忽视了人的罪性。所以,某些具体政策上会纵容人不劳而获的惰性,也没有警惕少数当权者利用政府的公权力腐败,却假设公共资源都交给政府,政府就可以客观公正地实现均等的分配。而历史证明这一假设是天真而无知的。

历史证明了社会正义运动将会事与愿违

要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再分配,必须借助于政府的权利强迫一部分交出他们的资源,由政府分配给其他人。事实上,这种社会实验在20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中已经在许多国家进行过了。实践证明,这种劫富济贫的革命总是带来惨无人道的杀戮,整个社会秩序混乱,在政府的权利稳固并扩大之后,社会资源却往往落入了掌权者手中,并没有按照预先的承诺平均分配给穷人。社会的贫富分化和权力等级依旧存在,甚至比先前更加严重。

美国教会在“社会公义”问题上的分裂

今天,美国社会上演的这场“社会公义”运动和圣经中上帝要人在社会中实践的公义不是一回事。可是,在美国教会界,在回应“社会公义”这个问题上并不合一。虽然两个不同阵营的人没有公开吵架,但双方都发表了不同的声音。

支持“社会公义”的代表人物有Timothy Keller(提摩太·凯勒)。他们未必认同约翰·罗尔斯的所有思想。但总体上,他们不认为这场社会正义的运动和思潮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反而他们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基督徒应该支持的“正义”之举。甚至,他们觉得主流社会推动“社会公义”符合基督徒的信仰。

反对“社会正义”的代表人物是John MacAuthor(约翰·麦卡瑟)牧师。他并非反对符合圣经的社会公义,而是反对这场建立在文化马克思主义之上以约翰·罗尔斯的思想指导的世俗的社会正义。

2018年,以John MacAuthor为首的几位牧师起草了一个宣言《Statement on Social Justice and the Gospel》(社会公义与福音宣言),阐明了他们拒绝“社会公义”这场世俗思潮和社会运动的立场。但是,知名的福音派教会领袖当中在这个宣言上签名表示支持的名人并不多。签名的人大部分都是名不见经传的牧师或基督教机构的工作人员。

还有一些基督教领袖不完全认同这份宣言,但也不像Timothy Keller(提摩太·凯勒)那样接纳社会公义运动。比较有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南方浸信会神学院院长Albert Mohler(艾伯特·莫勒)。他没有在这个宣言上签名。但是,他说这个宣言的很多内容很清晰地保护了纯正的福音。

为什么基督教界的知识精英们都学富五车,却在社会公义的问题上分歧如此之大?根据我有限的观察,我认为有四个问题导致大家的观点不一致。对于这四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一个人对社会公义运动的态度如何。

第一,是否认清圣经中的公义与世俗的社会公义?如果一个基督徒看到社会公义这个词想到的只是圣经中的某些教导,而对文化马克思主主义背景下的社会公义的理念没有清楚的认识,他们可能会盲目地支持社会公义。但是,他们心目中的社会公义和主流社会推进的社会公义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虽然两者看起来有些相同之处。

第二,今天美国社会是否存在白人至上或系统性种族主义?如果一个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他很容易支持“社会公义”运动。

第三,批判性种族理论是不是可以用来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我们以前在文化马克思主义那一课里讲过批判性种族理论,也讲过与这个理论相关的交叉性理论和觉醒运动。这是一套文化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革命启蒙教材。接受批判性种族理论的人通常很容易支持社会公义运动。而《社会公义与福音宣言》则明确反对批判性种族理论对社会问题的分析结论,当然也拒绝了世俗的社会公义的思潮。

当然,这两个问题是连在一起的。批判性种族理论会得出美国有系统性种族歧视白人至上的结论。或者说,批判性种族理论是为这一结论背书。所以,接受批判性种族理论的人自然会相信美国目前仍然存在白人至上主义和系统性种族歧视。但是,也有一些人没有学习过批判性种族理论,而只是听信主流媒体和公共舆论的宣传就认为美国存在系统性种族歧视和白人至上主义。

第四,文化马克思主义是否对美国社会造成严重破坏?我们是否应该警惕文化马克思主义并予以拒绝?社会公义这一面旗帜是插在文化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土壤上,与之配套的思想包括批判性种族理论、觉醒运动、交叉性理论,等等。这股浪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究竟有多大?退一步讲,这股文化马克思主义的浪潮给美国社会带来破坏,还是促进进步?支持社会正义的人通常认为,这股运动是在推动美国社会朝着进步的方向前进。他们难道不知道文化马克思主义的背景吗?我想,他们知道,尤其提摩太·凯勒知道的关于文化马克思主义的事情比其他人都多。但是他们要么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要么不觉得它有什么危害。

我们应该如何回应“社会公义”?

我们应该如何回应社会公义呢?

第一,我们需要按照圣经正确定义什么是社会公义。我们要追求社会公义,但是是依据圣经的标准,而不是盲目地随从世俗的社会运动。反对堕胎,关心穷人,等等公义的行为是基督徒应该追求的,但是,不要为了带着一片好心去追随另一种不同的“社会公义”。

第二,我们需要认识“社会公义“这个概念在世俗文化中的意思是什么,它是建立在怎样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之上,它改造社会手段是什么,它会带来什么后果。根据圣经,它错在哪里。在行动上远离这种错误的社会公义的运动,不要盲目地帮助他们推动实现其政治议程。

第三,我们应该主动走入社会行公义施怜悯。公义不只是一个神学概念,而是身体力行实践出来的见证。基督徒和教会应该主动关怀弱势群体,同时拒绝顺从世俗的社会公义的政治纲领。我们用圣经的方式,为了福音的缘故,去行公义,但是我们也会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尊重上帝设立的传统习俗,努力促进族群间的和睦。我们用实际行动,向世人展现比世俗的社会公义更美好的道路。但我们拒绝被反基督教文明的社会组织所利用。

第四,我们应该与下一代对话,帮助他们明白社会公义的意义。下一代年轻人普遍认同世俗的社会公义。父母与他们对话的时候,首先要肯定他们对公义的向往,这种动机是好的。接下来,我们需要带领孩子参与行公义好怜悯的社区服务中去。在行为中,让孩子们感受到真正的公义与意味着什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给孩子耐心从圣经解释什么是符合圣经的社会公义,并告诉孩子世界里流行的社会公义的口号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在施行公义的过程中,父母让孩子体会到我们需要耶稣基督,否则我们没有能力长久地行善。这是让孩子与神同行的过程,也让孩子认识到,这个破碎的世界需要福音。行公义好怜悯的社区服务本质上是一趟宣教之旅。社会公义,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但他也直接触及到美国社会秩序,也挑战基督徒的信仰。愿我们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并按照圣经原则有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