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初,洛杉矶街头爆发了反对执法人员的骚乱。纵观美国历史,此类骚乱并不罕见。除了20世纪60至70年代的剧烈动荡,近年来的几起事件同样震撼全国,例如2014年密苏里州弗格森市的骚乱,以及2020年乔治·弗洛伊德之死引发的席卷多座城市的抗议浪潮。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今中国几乎不可能发生类似的大规模骚乱。遍布街头的监控摄像头和人脸识别技术,辅以高压的政治环境,将任何威胁社会稳定的集体行动扼杀于萌芽之中。然而与此同时,中国每年都有大量人口失踪,并未能找回。众多家庭教会的牧师、信徒和异议人士仅仅因为持守信仰而遭遇不正当的法律指控和牢狱之灾。
中美两国在社会治理上的差异引人深思。在美国,“社会正义”是常被媒体和民众热议的题目,然而社会秩序的混乱却屡见不鲜。讽刺的是,那些最积极倡导“社会正义”的城市,往往也是秩序最容易失控的地方。这些城市通常由左派执政,而“社会正义”的口号在左派群体中尤为盛行。
反观中国,人们很少谈论社会正义,大城市的街头巷尾却呈现出井然有序的景象。为何美国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频频丧失秩序?而中国看似漠视正义,却维持了表面的民间秩序?中国的这种秩序是否实现了正义?美国左派所追求的“社会正义”能否能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恐惧与秩序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第三卷第十六章中引用了撒路斯提乌斯的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共和国之所以遵循平等与节制的法律,是出于人们的恐惧,而不是对正义的遵从。”
撒路斯提乌斯(公元前86年–公元前35年),这位罗马共和国晚期的历史学家认为,恐惧感——例如对外部敌人迦太基的畏惧——迫使罗马人保持团结与自律,从而遵循平等与节制的法律。然而,当外部威胁消退,恐惧感随之减弱,罗马人便失去约束,道德堕落,随之引发内乱和国家衰败。
奥古斯丁借用撒路斯提乌斯的观点,意在说明罗马人遵守法律与秩序并非源于对正义的热爱,而是出于对战争与灾难的恐惧。在《上帝之城》第三卷中,奥古斯丁对此进行了详尽论述。他指出,罗马的秩序并非建立在“爱上帝与爱邻舍”的根基之上,而是依赖恐惧的驱使。若人们对上帝规定的正义缺乏敬畏,人间的秩序不过是伪装的表象,一旦外在约束解除,人性的堕落便显露无遗,秩序就会随之崩塌。这是“地上之城”的普遍现象。
奥古斯丁进一步分析,罗马的兴衰属于“地上之城”的事务,其社会秩序受恐惧等动机驱动,而非真正的正义。真正的正义只能在上帝的国度中实现,因为那里的秩序是基于人对上帝的爱与顺服,以及基督公义的统治。
异教徒曾指责基督教导致罗马衰落,奥古斯丁则予以反驳:即便在信奉异教的时期,罗马的辉煌也不是基于真正的美德,而是源于恐惧和对虚荣的追逐。因此,罗马的兴盛并非异教神明的恩赐,其衰落也非基督教所致,而是“地上之城”内在缺陷的必然结果。在“地上之城”中,若法律与秩序不以上帝的正义为根基,终究脆弱不堪。奥古斯丁通过撒路斯提乌斯的观点强调,恐惧驱动的秩序无法持久,真正的秩序与正义必须仰赖虔诚的基督教信仰和上帝的护佑。
古典的正义观
在奥古斯丁探讨正义之前,罗马人已熟知柏拉图与西塞罗的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的口吻探讨了正义。柏拉图的正义观可以大致概括为“各安其位,各尽其责”,这是一种秩序和谐的状态。在政治层面,正义表现为城邦中各阶层各司其职:统治者以智慧治理,卫兵以勇气护卫,生产者以节制顺服。每个人依据自身天赋与能力履行职责,互不越界,从而维护城邦的整体和谐。
在个人层面,正义体现为灵魂的和谐。柏拉图将灵魂分为理性、意志与欲望三部分:理性统领意志与欲望,意志顺从理性并约束欲望,欲望在理性的引导下保持节制。灵魂各部分各尽其职,便构成了个人的正义。正义即灵魂秩序的体现,而这种秩序反映了灵魂的“善”。柏拉图认为,“善”的理念至高无上。正义并非终极目标,而是通向“善”的途径。
无论在个人灵魂还是城邦政治层面,正义的标准皆在于是否实现和谐的秩序。柏拉图所谈的正义依赖于秩序。没有秩序,正义无从谈起。秩序不仅是正义的基础,也是其表现形式。
然而,柏拉图观察到的城邦秩序带有显著的时代局限性。在他身后千余年,希腊的社会秩序已发生巨变。21世纪的全球政治秩序与中世纪欧洲也显著不同,更与柏拉图时代的希腊城邦大不相同。政治秩序在历史中不断演变,柏拉图描述的秩序并非永恒的普世标准,亦无神圣启示的权威。若秩序作为正义的根基是流动变化的,那么正义便无法成为恒久的“善”。因此,柏拉图的正义观缺乏稳固的根基。其可取之处在于将正义与秩序关联起来。此外,柏拉图虽然指出了终极的“善”,却将理性视为通向“善”的阶梯。然而,终极之“善”虽然真实存在,人的理性却不如柏拉图设想的那般强大。柏拉图的正义观需要在基督教神学的光照下加以检验和修正。
柏拉图去世约三百年后,罗马的西塞罗再次探讨正义。他认为,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秩序。自然法普遍而永恒,由理性揭示,适用于全人类。正义的核心在于“给予每个人其应得之物”,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和维护公平。西塞罗强调,法律与制度应确保公平,而非偏袒特定群体。正义的行为必须符合这一普遍而永恒的秩序。正义的衡量标准是自然法。因此,西塞罗的正义同样以秩序为基石。
柏拉图与西塞罗均认为,正义必须以某种秩序为前提。没有秩序,正义无从存在。二者皆赋予理性重要角色:柏拉图通过理性洞悉“善”的理念,西塞罗则通过理性认识自然法。然而,西塞罗的正义观亦有其局限。自然法是自然产生的吗?理性是揭示自然法的途径吗?若自然法由人的理性揭示,那么,保守主义者基于理性认定一男一女的婚姻为正义,而进步主义者基于理性主张同性婚姻亦为正义,究竟谁的理性揭示了婚姻的自然法呢?西塞罗的正义观虽有价值,仍需在基督教神学的光照下修正与完善。
圣经的正义观
在此思想背景下,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将正义引向上帝。上帝并非柏拉图构想的形而上的至善理念,而是具有位格的造物主。正义的秩序亦非人类在历史中构建的文化产物,而是源自上帝的旨意。柏拉图未能解决的问题,经由奥古斯丁等神学家在上帝的启示中找到了答案。柏拉图思想的偏颇在上帝启示的真理中得以纠正。在奥古斯丁之后数世纪,基督教神学家从上帝的启示中发掘出自然法的源头与内容,填补了西塞罗思想的漏洞。
在《上帝之城》第十九卷第四章及诸多段落中,奥古斯丁将正义与上帝紧密相连。人唯有通过灵魂与肉体的顺服于上帝,方能践行正义。正义并非外在于上帝的某种规范,而是与上帝的本性一致。正义是上帝的属性在受造界的反映。
若正义与上帝的本性相符,那么在上帝创造世界之前,正义已然存在。在世界尚未形成、秩序尚未建立之时,上帝已然存在。而上帝本身就是正义的。因此,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正义先于秩序。
然而,当上帝创造世界时,基于祂美善的旨意,为受造界设立了秩序。受造界依赖于这些秩序而存在。上帝使用这些秩序来护理受造界。人类在受造界中追求正义。因此,论及人类社会的正义,必须以上帝设立的秩序为前提。换言之,在人类社会范畴内,秩序先于正义,或者说,秩序是正义的根基。
1957年出版的基督教伦理学著作《正直生活要道:圣经伦理面面观》(Principles of Conduct: Aspects of Biblical Ethics)中,作者约翰·慕理(John Murray)总结了圣经中的创造秩序。他论述道,人类的伦理生活应建立在上帝创世时设立的秩序之上,例如一夫一妻制婚姻、劳动、管理、安息日、人与神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这些制度并非人类随意设定,而是创世之初由上帝所定。近年来,许多基督教神学家探讨的自然法与慕理所论述的创造秩序有很多交集。
在过去几年学习与思考基督教世界观与价值观的过程中,我也尝试归纳与总结创造秩序。首先,造物主与受造界的权柄秩序构成一个基本的宏观框架,自上而下的权柄序列为:上帝、人类、自然界。
人类受造时,上帝赋予人尊严与生命价值,因人是按上帝的形象所造。上帝的形象是人格尊严与生命价值的根源。此外,根据上帝的创造,人的社会属性包括“有界限的自由”、“有责任的权力”与“有差异的平等”。人的自由、权力与平等源于上帝的创造,其界限、责任与差异亦然。上帝在创造中奠定了性别、婚姻与家庭的伦理基础。
在摩西律法中,上帝启示了以十诫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十诫体现的道德秩序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建立在创造秩序之上,或者说,十诫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创造秩序。
政权与秩序
人类堕落之后,上述秩序依然有效,尽管人类经常违背它。为了约束罪的蔓延,在挪亚之约中,上帝启示了公义审判的法律秩序。因巴别塔事件,上帝设立了民族分散的全球秩序。罪进入世界后,惩罚罪犯成为必要的手段。公义的刑罚既震慑罪人,约束恶行,亦彰显上帝公义的本性。上帝将审判与惩罚罪犯的权柄交给世上的掌权者。《罗马书》13章1-7节与《彼得前书》2章13-14节均将掌权者的职能定义为赏善罚恶,尤其是令作恶者惧怕。
世上的掌权者治理的对象是堕落的罪人,属于奥古斯丁所说的“地上之城”的范畴。在“地上之城”的国家中,人们因恐惧而遵守法律与秩序,具有正面意义。因为当罪人拒绝基督的福音,上帝便以掌权者的刀剑震慑他们,防止他们顺从罪性肆意妄为。掌权者手中刀剑的权柄令作恶者惧怕,由此维护和平与秩序。这是上帝护理堕落世界的手段之一。
然而,掌权者同样是堕落的罪人。一旦掌权,他们的欲望往往会不断膨胀,容易滥用手中的权力,制造过度的恐惧。他们不仅震慑作恶的人,也可能恐吓行善的人。最终,执政掌权本身可能堕落为作恶者,成为恶人的保护伞,反而压迫正直之人。他们使那些不顺服其统治的人生活在恐惧中,演变成极权主义的领袖,用权力压制上帝赋予个人的自由,剥夺个人从上帝而来的尊严与权利,并以恐惧维系其统治。于是,人民因着恐惧而服从极权政府规定的社会秩序。在这样的体制下,无条件服从掌权者便被视为“正义”,而这并非上帝所设立的秩序,这种所谓的“正义”实则违背了上帝所定义的正义。
极权国家的掌权者往往挑战上帝的权柄,妄图扮演上帝的角色。他们既不保护上帝赋予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也不尊重“人人受造而平等”的真理,反而以强权剥夺人原本从上帝领受的自由与尊严。这种统治方式本质上是在敌对上帝的主权。在专制国家里,掌权者接受来自人民的感恩与崇拜,这彻底违背了上帝、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柄秩序。(当然,从客观来看,政府与人民无法真正颠覆上帝的主权,只是在社会实践中违背了上帝所设立的秩序。)
按照上帝的创造,每个人都拥有上帝赋予的自由、权利与平等的尊严,同时也肩负着相应的责任,必须守住道德的界限,并在人与人之间也存在正当的差异。而在专制国家中,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被抹杀,其本质是在抹除上帝的形象,试图扑灭上帝通过人的受造来彰显的荣耀。这不仅违背了上帝的秩序,更是一种灭绝人性的奴役制度。
也许有人会问:“我身处专制的高墙之内,无法获得自由,该怎么办?”
这样的问题本身就值得尊敬,因为提问者已识破专制的本质,并内心渴望真正的自由。这样的人,虽然身体受限于专制的高墙,但他仍可以追求心灵的自由。他可以拒绝盲从于极权政权的思想灌输,保持思想的独立,渴慕真理,顺服上帝。这样的人,虽然肉体不自由,灵魂却是自由的。
实现正义的秩序
要实现正义,人类必须遵守上帝所设立的秩序。这包括政府与上帝之间的权柄秩序,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秩序,公民彼此之间的道德秩序,以及公民与上帝之间的宗教秩序。
专制国家违背了政府与上帝的权柄秩序,也违背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秩序。由于缺乏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个人与上帝之间的宗教秩序也遭到了破坏。或许只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秩序仍因人们内心的恐惧而勉强维系。但一旦恐惧被消除,这种民间的道德秩序往往会瞬间崩溃。在这样的国家中,表面上井然有序的社会,其实是一种扭曲的伪秩序,这种伪秩序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
伪正义
在美国,许多基于基督教信仰的保守主义者致力于追求并维护上述几种秩序。这股力量是人类文明的守护者。
然而,当人们抛弃基督教信仰时,也就抛弃了正义的根基。自由与权力容易被滥用,正义的内涵也遭到扭曲。在西方社会,正义观逐渐背离基督教传统,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变异过程。
时至今日,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在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他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71)中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与柏拉图、西塞罗以及保守主义的基督教思想家不同,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在他的理论中,秩序不再是正义的基石,反而正义成为秩序的基础。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义的原则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公平的框架,从而建立并维持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
他所设想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妥善安排的社会结构”——所有公民都接受并遵循共同的正义原则,社会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经济和法律)则按照这些原则进行设计与运作。然而,罗尔斯的理论掏空了上帝在创造与启示中所显明的神圣秩序。正义的定义与秩序的建构不再基于上帝的创造与启示,而完全变成了人的工作。
罗尔斯的正义论兴起的时期,正好是新马克思主义在西方盛行的年代。这些理论相互勾连,构成了今天笼罩西方社会的思想幽灵,也成为美国左派推动的“社会正义”运动的精神动力。因此,我反对基督徒在教会内部支持这股“社会正义”运动。我并不反对在社会中追求正义,而是反对以正义之名行谎言之实。
在西方左派的理论与叙事中,正义的概念已被篡改,他们的“正义”与圣经所启示的正义截然不同。当下美国左派所推崇的“社会正义”并非基于圣经真理。这一思潮高举人的自由、权力和平等,却抹杀了界限、责任与差异。这同样是对上帝创造的人格属性的扭曲。于是我们看到:穆斯林移民对欧洲文明构成威胁;LGBTQ文化在欧美社会泛滥;美国部分城市爆发反对执法的骚乱。这些社会乱象背后,隐藏着一股以“正义”为名的思潮。
这种所谓的“正义”表面上看似关心弱势群体,实则以争夺权力为最终目标,结果导致社会的混乱与道德的迷失。所谓“社会正义”最终只能依赖政府的强权来加以实施,而在这一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及其所产生的后果,都与真正的正义背道而驰。他们所倡导的“伪正义”只会激化社会冲突,带来更深的混乱。若他们的政治议程畅通无阻,最终只能以极权收场。因此,美国的激进左派实际上正在借助美国的自由,铺设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
极权专制所制造的“伪秩序”无法实现正义,而西方左派构建的“伪正义”也无法维持真正的秩序。这两者都无法带来社会的和平与繁荣。
自由的代价与必要
然而,在当下的美国,自由依然充满生机,且正受到保守主义者的坚决捍卫。诚然,左派正在借助西方世界的自由,试图瓦解基督教文明的根基;但与此同时,保守主义者也在利用自由,捍卫文明。在自由社会中,思想碰撞、公开辩论与政治角力本就是不可避免的现实。
自由社会内部的矛盾与纷争,往往被外部观察者刻意放大,并作为抹黑自由制度的素材。在舆论战场上,一些声音不断渲染自由国家内部的撕裂,激化矛盾与对立,借此削弱自由国家的凝聚力,同时转移公众关注专制政权的视线。这正是自由世界所面临的另一重挑战——当其开放与包容反被利用成为攻击的切入口,便更需人们具备清晰的判断力,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识破舆论操弄,不因为自由社会的乱想怀疑自由的价值。
圣经告诉我们,人受造时就被赋予了自由。因此,剥夺人的自由就是对正义的践踏。另一方面,由于人已经堕落,罪人总有滥用自由的倾向。在堕落的世界中,自由必然伴随着代价。
在自由的社会中,LGBTQ文化的蔓延、异端邪说的传播几乎无法完全避免。某些话语体系则以此为由,贬低自由制度,声称‘自由导致道德沦丧’,甚至提出‘没有自由的专制政权反而更能维系秩序与传统’的论调。这类说法掩盖了极权专制带来的深层问题。有智慧的人自然能够识破这种误导。
自由本身并非道德堕落的根源。恰恰是在自由的土壤中,人们才有可能展开有关真理的讨论,也是在自由的环境里,基督徒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而这在上帝看来是好的(提摩太前书2:1-6)。
尽管我们不认同LGBTQ等极端自由主义的现象,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自由的价值,更不能因此淡化极权专制的邪恶。
专制国家对上帝权柄的挑战、对教会的逼迫,以及对公民个体的压制,其罪恶的形式虽然与西方社会的道德败坏不同,但在本质上却没有根本的区别。值得强调的是,道德败坏并非自由社会的“专利”,而是全人类普遍的现象。
在中国,同性恋群体数量也很庞大;在朝鲜,卖淫嫖娼现象也无法杜绝。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某种罪恶是否存在,而在于一个国家是否保障公民传播福音和实践信仰的自由。
在堕落的世界里,自由确实可能成为罪恶的土壤。但自由也为福音真理的传播提供了空间。自由不仅为罪恶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也为敬虔的信仰提供了环境。
这就是为什么《提摩太前书》2章1-6节中,上帝命令信徒为掌权者祷告,好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上帝喜悦那种保护基督徒信仰自由的政府。在这样的治理下,信徒能够安然敬虔地生活,并有自由传福音,这是上帝所喜悦的。虽然上帝也能使用逼迫来炼净教会,但逼迫本身并不蒙上帝喜悦。《提摩太前书》清楚指出,基督徒应当追求自由的信仰环境。需要说明的是,基督徒开展福音事工并不依赖于政府,福音的复兴也依赖于政府的宗教自由政策。基督徒依靠上帝,而非政府。《提摩太前书》2章1-6节并非叫我们依赖政府,而是告诉我们如何为政府祷告。
在自由的国家里,异端与道德败坏确实可能增多,但我们不能了防止异端和道德败坏就去追求另一种邪恶:极权专制。在堕落的“地上之城”,我们必须面对罪的现实。我们不能幻想将现世国家转变为天国。我们的盼望在于基督再来之后的完美国度。然而,在基督再来之前,福音需要被传开。敌基督的力量试图压制基督徒传福音的自由。但基督徒却应该为传福音的自由而祈祷。
结语
虽然在堕落的世界里,自由也可能滋生罪恶与谎言,我们却不能因此拒绝自由、渴望奴役。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可滥用自由,而应守护神圣的秩序。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论法国大革命的沉思》(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1790)中说:“唯一有价值的自由,是与秩序相连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与秩序和美德共存,而且在缺乏秩序和美德的情况下,自由根本无法存在。”
人若要认识神圣秩序,就必须以敬畏而谦卑的心研读上帝启示的真理。人若想活出美德,就必须接受基督的救赎。救赎与真理可以将人带入上帝之城。正如奥古斯丁所说,真正的正义唯有在“上帝之城”中才能实现。这正义并非遥不可及,因为“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在历史中交织共存。在基督信仰广泛复兴的时代与国家,上帝之城的正义之光能够驱散地上之城的黑暗,使人得享正义与秩序的祝福。
但在后基督教时代,上帝之城的光辉在地上之城中渐渐暗淡。然而,上帝之城本身并未衰败。基督再来时,荣耀的上帝之城将降临,地上之城则将如同大巴比伦一般倾覆。在那日来临之前,基督徒暂时寄居在地上,应当忠心维护神圣秩序,珍视自由,并在自由之中传扬上帝之城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