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如何在社会领域“行公义,好怜悯”?

 



 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 (《弥迦书》6:8

讲座视频: https://youtu.be/6biX9kYl5ao?si=d6Pr6uTLYzr7UaFJ

来自上帝的道德命令

行公义,好怜悯是上帝喜悦基督徒去行的事情。当我们谈到行公义,好怜悯时,必然会涉及到我们怜悯的对象以及实行公义的环境。这就涉及到了圣经里的另一个核心命令:爱邻舍如同爱自己。中文翻译经常简写为爱人如己,但更严格的翻译应当是爱邻如己

有什么不同?是一个比较宏大的、宏观的概念;而邻舍则是一个个在空间距离上离你很近、你可以触摸到、能直接提供帮助的具体的人。当然,这里的邻舍不仅指你隔壁的邻居,也包括和你生活在同一个校园里的同学、住在同一栋公寓里的住户,甚至是和你在同一个超市里购物的陌生人。

主耶稣在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中,让我们看清了谁是我们的邻舍。你的邻舍可能和你有着不同的民族身份或文化背景,但只要他是你身边、你触手及、能够直接帮助到的人,他就是你的邻舍。

正因为邻舍是指你家庭成员之外的人,所以当你去关爱他们时,你的视角就已经超出了家庭,走入了社区,进入了社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探讨如何在社会领域行公义,好怜悯

善行不应违背真理

这是圣经的命令,我们需要去遵行。但在遵行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圣经教导我们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去行。我们的确在当今世界上看到了很多不公义的现象,也遇到了很多需要关爱的人。我们内心的正义感和怜悯心肠,让我们对这些不公不义的现状感到不满,并产生一种强烈的动力,想要做点什么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这种动机在我们心里激发了行公义,好怜悯的热情。

但是,我们不能只有热情。为了让公义真正实现,为了让怜悯真正给人带来益处,我们在满怀热情的同时,必须理性地审视时局、慎思明辨,谦卑地顺服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道德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所行的公义和怜悯才能荣耀上帝,并让人得着实际的益处。正如这节经文所说的,要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

这就要求我们先顺服在上帝启示的圣经真理之下,不把自己的热情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当作绝对真理,而是愿意用圣经的道德伦理原则去检验自己的观念,并用圣经来纠正我们的错误。这就是谦卑的心。只有这样,当我们按照上帝喜悦的方式行公义、好怜悯时,我们才是与神同行,才能成为上帝所使用的器皿,达到荣神益人的目的。那么,就让我们回到圣经里,来寻找行公义和好怜悯的智慧。

上帝是公义与怜悯的源头

首先,上帝自己具有公义和怜悯的本性。圣经里有非常多的经文将上帝描述为公义与怜悯的神。

例如:

  • 《诗篇》119:137耶和华啊,你是公义的;你的判语也是正直的!
  • 《申命记》32:4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
  • 《诗篇》116:5耶和华有恩惠,有公义;我们的神以怜悯为怀。
  • 《诗篇》86:15主啊,你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

人被上帝创造,本该彰显上帝的荣耀。然而当人堕落之后,人性被罪污染,人总是违背上帝公义和怜悯的准绳,因此不仅没有彰显上帝的荣耀,反而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但是,当耶稣基督救赎了我们,我们在基督里借着圣灵成圣,我们的生命就可以与神的性情有份,从而重新得着行善的能力。这样,我们就能在行公义、好怜悯的事情上,去追求并彰显上帝的荣耀,将上帝的公义和怜悯通过我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来。这就是荣耀神。

公义与怜悯的含义

因此,我们行公义和好怜悯,必须以上帝的真理为唯一准则。那么,上帝是如何定义公义和怜悯的?这就需要我们先来看一下圣经中这两个词的本意。谈到在社会领域行公义,其原则主要体现在旧约圣经中。新约圣经在谈到公义时,主要侧重于属灵领域,或者天国中公义如何彰显。因此,若要谈论在这个世界、在地上社会领域如何行公义,我们主要需要查考旧约圣经。

有两个希伯来文单词,是我们理解公义时最重要的线索。

第一个希伯来文单词是 מִשְׁפָּט (Mishpat)

  • 英文翻译:Justice(公义、公正、审判)
  • 核心含义:指客观的行为准则与结果。它通常指伸张正义做出公正的判断,或纠正错误、惩罚恶人的实际行动。

第二个希伯来文单词是 צֶדֶק (Tzedeq)

  • 英文翻译:Righteousness(公义、正直、公道)
  • 核心含义:指道德的正直标准。

在探讨基督徒如何在社会领域实践公义时,学者们主要集中探讨第一个词:מִשְׁפָּט (Mishpat) Mishpat 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给予一个人他当得的。从消极的角度来说,对于犯罪的人,要给予他当得的报应。杀人要偿命,欠债要还钱。刑罚的程度必须与犯罪的程度相匹配。如果对一个杀人犯只需要口头道歉就可以对他的犯罪既往不咎,这就不公义;如果一个人只是口头用脏话骂人,就要判处死刑,这种刑罚太重,同样违背了公义。一个人犯罪并得到他当得的报应,这才是公义。

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因为每个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所以每个人都拥有当得的尊重,每一个活生生的生命都应该受到保护。因此,滥杀无辜(包括未出生的婴儿)是不公义的;而保护生命(包括未出生的婴儿)则是公义的。同理,一个员工为老板工作了,他就应当得到合法的报酬。如果老板拖欠工资,这就不公义;员工加班了,按照劳务合同支付加班费,这就是公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是公义。

在旧约圣经中,有几个词表达了怜悯。

一个是 Rachamim (רַחֲמִים) —— 像母亲对孩子一样的本能爱护。这个词非常奇妙,它的词根和子宫” (Rechem) 是同一个。所以当圣经描述神的怜悯时,画面感极其强烈——那是一种像母亲对待腹中宝宝般的直觉、本能、无条件想去保护和疼爱的细腻情感。

另一个词是 Hesed (חֶסֶד) —— 永不改变的盟约之爱。这个词有时被翻译成慈爱,有时被翻译成怜悯。这种爱和怜悯是一种法律和盟约上的信实。即便以色列人不断背叛、犯罪,神因着自己立过的约,依然选择守信用、不离不弃。也就是说,神把以色列人本不配得到的恩典赐给了他们。

在新约圣经中,怜悯对应的希腊文单词主要是 Eleos (λεος)。它的核心意思是:对遭遇不幸、痛苦或因犯错而陷入困境之人的同情,并伴随着具体的救助行动。所以,怜悯包含了一种情感,但又不单单停留在情感层面,而是会为了怜悯的对象付出实际行动、付上代价。哪怕你并不欠这个人任何东西,你仍然愿意为他付出代价以消除他的痛苦,这就是怜悯。

公义与怜悯的组合

如果按照公义(Justice)的原则,你不去帮他、不给他任何救助,你仍然不欠他什么,他没有理由强迫你提供帮助,因为你不欠他的。但是,你本着怜悯的原则,给予了他本不配得的好处,或者免去了他欠你的债务。当然,有人会说,当你给予一个人他不配得的好处时,那叫作恩典(Grace);而怜悯主要是指你免去了他本来欠你的、本该还给你的东西(Mercy)。从词义分析上,Grace Mercy 的确有这样细微的差别,但在实际行动中,很多时候两者很难划清界限,我们在这里就不做这个区分。

如果说,公义(Justice)为社会的秩序提供了基本的框架,那么怜悯则在这个框架的基础之上增添了人性的温度。如果社会仅仅讲究公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个世界固然很公平,但它就像是一个钢丝网,虽有秩序,却显得有点冷峻。而怜悯就像是攀附在这张钢丝网上的紫藤花。钢丝网将紫藤花支撑起来,使得原本冰冷的铁网变成了美丽的风景线。

但是,如果没有这个由钢丝网构建的秩序底座,这些美丽的花朵是长不起来的。在一个社会中也是如此,如果只要怜悯、不要公义,这个社会一定会乱套。杀人不用偿命,欠债不用还钱,偷窃不受处罚,强奸犯可以逍遥外,法律若要求每一个人必须用怜悯的原则去饶恕罪犯而不能追讨公义,这个社会一定会罪恶丛生。到那个时候,也不会再有真正的怜悯,因为被强迫的怜悯绝不是真正的美德。所以,怜悯与公义缺一不可。既要行公义,又要好怜悯。

构建健全圣经伦理学框架的必要性

但是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在具体的处境中兼顾公义与怜悯?这就涉及到了圣经所启示的伦理学。虽然圣经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被很多神学院教授,但在探讨伦理学的时候,人们经常把焦点放在堕胎、安乐死、婚姻、家庭等具体的道德原则和伦理学议题上,往往忽略了宏观的伦理学框架。对伦理学框架的忽视,容易让我们错用圣经。因此,我们需要花点时间来构建一个健全的圣经伦理学框架。让我们从一段大家都很熟悉的经文谈起——《登山宝训》。

登山宝训中的天国伦理法则

在《马太福音》的登山宝训中,主耶稣谈到了天国的伦理: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

在这里,主耶稣教导的道德原则显然不符合纯粹的公义原则,而是更鲜明地体现了怜悯的原则。如果按照公义的原则,有人打你,打人者就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别人欠你的钱,就应该偿还。但耶稣却教导我们要赦免仇敌,反而恩待、爱他们,给予他们本不配得的待遇。如何理解这段经文?如何应用呢?请注意第45节: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很显然,这段经文是给基督徒的教导。正因为我们是天父的儿女,与上帝的性情有份,而上帝又是如此恩待恶人,所以我们也当效法天父的美德去彰显祂的荣耀。这是对基督徒说的。因为基督徒拥有了重生的生命,这种生命带有神的品格,因此应当活出上帝的怜悯。

放在《马太福音》的上下文背景下来看,主耶稣在这里讲的是天国的律法,或称为天国伦理学。因为耶稣来是要建立一个超越这世界的国度——天国,所以祂在马太福音5-7章中阐明了天国的公民应当是什么样的人,天国子民行事方式应当如何。所以,这段经文的教导有其明确的对象:那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是天国的子民。这段教导具有重要的性质:它是天国的伦理,反映了天国的价值观。这段经文的实践:是从被圣灵重生的生命里自然生发出来的美德,是圣灵所结的果子在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而绝不是别人用刀架在脖子上逼你做出的被迫顺服。因此,这段教导对应的是基督徒个人自愿的善行,体现的是天国子民的私德。

地上政治性国家维持公义的公共秩序

为了说明天国伦理学的法则与这个世界的法则有何不同,主耶稣在开头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主耶稣将天国公民个人实践的伦理原则,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法定法则进行了对比,以此凸显出主耶稣要带来的那个国度与世俗的国家完全不同。世俗国家的司法体系都应当遵守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对等原则,以此来维护公义的秩序。这是地上的政治性国家所遵守的法则。而主耶稣要建立的天国不属于这个世界,它超越了世界,因此天国的伦理法则也有所不同。

那么,世上国家遵守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是不是正义的呢?是的,它是正义的。而且,这是通过地上的国家机器(如司法机关)来强制执行的。如果有人杀了人,司法机关有权利将其强制关押,这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维护社会正义。而天国伦理谈到的个人牺牲、爱仇敌,是个人自愿、甘心乐意去履行的。它绝不能被政府强迫,否则就失去了美德的本质。所以,这两者的应用范围和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很多基督徒比较熟悉《登山宝训》中的天国伦理,但容易忽略世俗国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应当遵守的公义原则。

你可以从挪亚之约中找到这种公义的律法原则: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所流。这个原则在摩西律法中就具体体现为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其源头完全来自于上帝。因此在摩西之约里,上帝命令以色列民在地上的国家审判罪犯时,不可以偏袒穷人,也不可以偏袒富人,任何人都必须受到公义的对待。

到了新约时代,上帝仍然维护这套公义的原则。而且不仅是在以色列民当中,在外邦国家里,上帝也通过普遍启示,将这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公义律法显明在人的心里。所以直到今天,基本上正常国家的法律都遵守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虽然不同国家对待罪犯的量刑各有差异,但其背后基本的公义精神是普遍被遵守的。并且,上帝把维持公义司法的权柄赐给了政府(即执政掌权者),让掌权者通过律法来维持公共秩序。这就是《罗马书》13章所谈到的掌权者的责任: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彼得前书》2章也同样指出,掌权者的职责是赏善罚恶

这是世上国家维持公共秩序的原则,是由政府的司法和行政体系所维护的公义原则。上帝设立政府的重要目的之一 是维持公义的秩序,其目的是让更多的公民可以享受普遍恩典。我相信大家深有体会,大家都希望居住在治安良好的社区。而要维持良好的治安环境,警察必须及时抓捕罪犯,法官不能包庇恶人,罪犯需要被关进监狱。否则,如果警察和法官大发慈悲,或者立法者按照《登山宝训》的教导去立法,规定偷窃不用还债、杀人不用受罚,要求所有人一味怜悯宽容罪犯,这个社会一定会罪恶蔓延。那不是在行善,而是在纵容罪恶。如果怜悯被这样滥用,反而成了极大的不公不义,不仅不是行善,反而是与罪恶为伍了。

区分属灵的天国与世上的国家的运作原则

所以,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并没有否定地上国家应当遵守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祂在这里不是在谈地上的国家该如何运转,而是在谈另一个属灵国度——天国的公民在个人行为中应当如何行事为人。主耶稣并没有用天国律法去取代地上国家的公共秩序,因为祂是在谈另一个国度的事。如果你要谈论地上的国家如何维持公共秩序,你需要参考《罗马书》13章、挪亚之约、世界性的普遍道德准则与政府职责。

基督徒在实践圣经伦理学时,需要同时考虑到双重的因素:

第一,我们是天国的公民。《登山宝训》中谈到的怜悯、舍己、爱仇敌的道德原则,对我们是适用的。

第二,我们毕竟还没有生活在完美的天国中。天国虽然已经实现了,但是尚未圆满实现。我们仍然生活在世俗的国家里。世俗国家不是天国,它不能完全用天国的伦理去治理。因为世俗国家里的绝大部分人都是尚未重生的罪人,所以需要用政府的强制力,本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去处罚罪犯、维持秩序。所以,我们在个人践行怜悯的时候,绝对不要破坏了地上国家正义的秩序;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又要考虑到个人如何实行怜悯。

事实上,《罗马书》12章和13章很好地说明了地上国家的公共秩序与基督徒实践个人美德之间的内在关系。经文在《罗马书》13章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彼得前书》2章也同样指出,掌权者的职责是赏善罚恶。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是世上的掌权者为了维护地上的国度需要遵守的公义原则。但是,主耶稣拯救我们进入了另一个国度,是神的国,也叫天国,是借着基督的救赎之工实现的国度。在天国里,我们宁愿自己吃亏,通过牺牲舍己的方式去爱我们的邻舍,甚至爱我们的仇敌。《罗马书》12章说: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这与《登山宝训》讲的是同样的道理。

保罗在这里就充分考虑到了罗马帝国处境下的实际问题。如果你用爱、怜悯和宽容去对待仇敌,那么敌人所犯的罪,又怎么得到报应呢?因此,《罗马书》1219节说: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上帝一定会报应恶人。但我们基督徒作为个人,不要私自去报复。那么问题就来了:上帝是如何报应恶人的?祂通过什么途径报应恶人?祂通过什么方式来为受冤屈的人伸张正义?紧接着,经文就进入了13章,开始谈到执政掌权者用刀剑的权柄去惩罚罪恶。所以,基督徒顺服掌权者,上帝所规定的正当渠道是,通过政府里的司法机关来惩罚罪犯、伸张正义。基督徒顺服掌权者,是因为尊重上帝在人世间设立的权柄秩序。我们守住公民的位分,不去站在政府的位置上,去干上帝命令政府干的事情。有些权柄是上帝交付给政府的,那么,我们就请政府去实施这些权柄,比如对罪犯进行审判和报应。请政府去做。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政府本身也不行公义呢?如果政府违背了上帝赋予他们的职责,上帝自己会审判政府中的掌权者。我们坚信上帝终究会实行审判,并且在末日要实行绝对公义的审判,彻底拨乱反正。我们等待上帝的审判。

公义与怜悯在国家与个人生活中的统一性

那么,也许有人会问:上帝给政府制定的原则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支持公义;而给基督徒制定的个人行为的天国伦理是怜悯。难道这里是两套标准吗?难道基督徒要精神分裂吗?一个人的时候就寻求怜悯,走上社会寻求公义?不是的。上帝的原则没有变,是一直的。上帝的公义和怜悯,既体现在天国之中,也体现在世俗的国家里。上帝让政府维护地上国家里的公义,同时让个人(尤其是基督徒)从个人的行为上体现怜悯,弥补政府的不足。公民个人的善行以及民间机构的善行,可以发挥政府不能发挥的功能。

而在天国里,上帝也维护公义。耶稣基督已经在十字架上通过自己舍己牺牲的方式满足了公义的要求。在天国和教会里,律法要求的公义的审判,耶稣基督已经在十字架上成就了。所以,我们在教会里,不要求得罪我们的人得到报应,因为他们的罪已经由耶稣承担了。天父都赦免他们,我们也赦免他们。在教会里,我们也追求公义,而且当我们寻求公义时,我们一定会寻找到十字架上的耶稣。既然公义在耶稣那里得到了满足,我们就在教会里不设立法庭去报复犯罪的人,而是带着爱去规劝他悔改;如果他悔改,我们就饶恕他。

对于社会上那些得罪我们的不信主的人,我们也愿意用爱对待他们。在个人的层面,我们不会用仇恨和复仇的心理去对待他们。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也应该诉诸于法律手段,让罪犯得到惩治。我们的动机不是报复,而是通过维护秩序,让其他的邻舍不要被罪恶伤害。这反而是一种爱邻舍的表现。同时,我们愿意通过舍己的方式彰显出天国的见证。因为我们是天父的儿女,所以我们愿意效法天父,把恩典传递给我们的仇敌;因为我们是天国的子民,我们有永恒的盼望,所以我们也不在乎自己失去地上短暂的利益。我们称这种伦理规范是天国的伦理。

在世俗的国家里,怜悯通过个人、教会、家庭、民间机构等渠道来彰显。政府为民间的怜悯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也可以有限度地行怜悯,比如救助一些公民个人无法救助的孤儿和老人。但是从圣经的经文记载来看,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维持秩序,为公民在民间行善提供制度保证和社会环境。天国伦理是基督徒个人行为的标准,不是用来治理这个堕落世界的治国方针。政府不应该拿《登山宝训》里的天国伦理去治理地上的国家。政府不是治理天国的机构,政府是为了治理这个堕落世界而设立的机构。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是在谈天国子民行事为人的法则,而不是在谈地上的国家如何去治理由罪人组成的社会。地上的掌权者,仍然要遵守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公义原则。所以,我们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时候,需要清晰地区分:你是在考虑个人的行为,还是在考虑公共政策?哪些原则是天国伦理,哪一些原则是政府应该履行责任时要遵守的规范。

爱邻舍需要个人善行中的怜悯,也需要维持公义的公共秩序

所以,在实践爱邻如己这个命令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几个因素:要兼顾公义与怜悯,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让每一个人得到他们当得到的回报;同时,也愿意通过自我牺牲,去帮助那些你根本不欠他任何恩惠的人。但是,我们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维持公共秩序,同时又不忽略个人的善行。当说到爱邻如己的时候,我们经常想到的是个人善行。比如,在若干年前,有一个避难所里住了一个中国人,不太会讲英语。避难所的工作人员就联系到我们教会,我们教会的一位弟兄过去看望这个中国人。了解他的情况之后,花钱给他买了一个MP3播放器,里面下载了一些福音讲道,另外给了他一点钱,解决眼下的需要。这种行为是个人的善行。

但是,如果我们真的要让我们周围的邻舍得到帮助,不能仅仅只是依靠个人的善行。因为个人的善行是有局限性的,你不可能帮助所有人。上帝使用政府通过刀剑的强制力惩罚罪犯,维持社会治安,好让公民可以自由地在和平有序的公共秩序中行善。所以,如果我们爱邻舍,我们应该希望我们的邻居开的杂货店不被打劫;我们希望街道上的女孩子夜里下班回家的路上,不会遭受到歹徒的骚扰。我们无法自己去保护每一个人,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参与政治选举,以及对政府人员提出的敦促和建议,促成一个赏善罚恶的政府。当法律和秩序得到维护,你和你的邻舍都得到安全和保护,努力工作的人可以得到应有的回报,每一个人都可以在这样的公正的社会环境里发挥自己的才干,得到自己当得的回报。所以,当你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也是切实地行公义。

多元力量交互的力学比喻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虽然伦理学的框架是这样,在具体应用的时候如何处理具体的问题?因为现实很复杂。我们可以用一个力学的比喻,这就如同研究一个在斜坡上被人向上拉的物体:要预测或计算这个物体的运动状态,我们不能只看单一的力,而是必须把拉力、斜坡的摩擦力以及地心引力这三股力量综合考虑进来。

同样的,在应用圣经伦理学的时候,我们要想到几个伦理学的原理,就如同是几个力学原理。

第一股力:天国伦理。我们要意识到自己是天国的公民,需要通过个人的天国伦理行为来为主作见证,在人际交往中活出舍己的美德。在这当中,怜悯的成分比较重。

第二股力:公共秩序。要考虑到个人的善行不能破坏公共秩序,不能让邻舍无辜受害,更不能纵容罪恶。在这当中,公义的特色比较重。

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有时需要报警,借助警察(掌权者)和法官来阻止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但与此同时,在个人生命里,我们又要爱仇敌、不要私自报复,甚至愿意为伤害我们的人牺牲、付出代价。这在实际层面如何平衡,必须根据具体的处境来决定,没有简单化、一概而论的公式。我们可以看三个不同处境下的实例:

伦理学案例

实例一:宣教士艾略特(Jim Elliot)在奥卡族部落殉道。1950年代,南美洲的丛林里有一个土著部落。那个部落起初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没有司法系统主持正义,基本是以家族为单位,冤冤相报,处于无止境自相残杀的恶性循环中。1956年,基督教宣教士吉姆·艾略特(Jim Elliot)与他的几位宣教士同伴在厄瓜多尔丛林中,被当时被称为奥卡族的土著部落用长矛刺死。然而,仅仅两年后的1958年,他的妻子伊丽莎白·艾略特(Elisabeth Elliot)却带着年仅3岁的女儿,还有另一位遇害宣教士内特·圣(Nate Saint,当时负责驾驶飞机的飞行员)的亲姐姐瑞秋·圣(Rachel Saint),进入了这个部落,和部落里的人生活在一起,给他们传福音。后来,杀死宣教士的一名凶手还有其他一些部落的人信了耶稣,这个族的人停止了自相残杀。

实例二:查理·柯克(Charlie Kirk)被枪杀。柯克的妻子说:我饶恕那个杀人犯。这种饶恕意味着她在情感上放下了仇恨,不再寻求私人手段的报复。她实践了天国伦理。然而,这并不能免除杀人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庭仍然必须按照以眼还眼的司法正义去审判和惩罚罪犯,以此来震慑罪恶、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妻子的个人饶恕与国家的司法审判并不矛盾。

实例三:南非的车祸意外。一名中国留学生在南非开车带当地女同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翻车意外,导致女同学丧生,留学生自己也严重骨折。女生的父母是基督徒。根据当地的法律,女生的父母完全有权利起诉并向男生的家属索赔。但他们深知这只是一场意外,那个留学生并非故意,且内心已然懊悔莫及。于是,这对父母选择放弃起诉的权利,让留学生在出院后顺利回国,免受牢狱之灾。他们实践了天国伦理,没有诉诸于以眼还眼的司法手段为自己讨公道。在这个案例中,他们这么做并没有纵容罪恶,也没有让社会秩序因此而恶化。(好消息是,那名留学生和父母回国后都受洗归主,成为了基督徒。)

结论:这三个故事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是因为所处的环境、案情的性质以及法律的介入程度不同(即力学模型中的条件不同)。但无论处境怎么变,背后那两个核心的原则不变——个人对天国伦理的实践,以及社会对公共正义的维护——始终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基督徒在现实世界中行事为人的合力。这就是我们通过圣经谈到,基督徒如何在社会领域行公义好怜悯。

盲目热心的警示

我们行公义和好怜悯,一定是依据上帝的真理作为准则,而不是凭着自己的一腔热血。保罗在罗马书说了一句话:我可以证明,他们向神有热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识;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这句话可以应用在世俗社会的领域。在世俗文化里,不依据圣经真理寻找上帝设立的公义,而篡改了公义的定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这就是美国世俗文化里的社会公义思潮出现的问题。

社会公义一词的历史演变

社会公义(Social Justice)一词是1840年代由耶稣会的意大利天主教学者路易吉·塔帕雷利(Luigi Taparelli)发明的。他所描绘的社会正义是适用于宪政体制的传统概念。他用这个词论述基于自然法理论的社会秩序。所以,社会公义一词在路易吉的思想中是属于保守主义的政治哲学。

路易吉关于社会议题的思想影响了天主教的几任教皇。在1931年,社会公义这个概念被正式写入了《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通谕,成为天主教官方教义的一部分。根据天主教的官方文件,社会公义的目的是让组织或个人根据其本性和职业获得其应有的待遇。我不知道目前天主教官方对社会公义的立场具体如何。但可以相信,在社会公义这个概念被提出来的最初若干年,圣经是其思想基础。在圣经的基础上发展出将基督徒信仰实践于社会领域来推动的社会公义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上,基督徒应该依据圣经在社会中行公义。如果将社会公义定义在圣经的框架内,基督徒应该关心的反堕胎、人口贩卖、救助贫困人口、同性婚姻问题等等。在种族主义明显存在的时候,基督徒也应该反对种族主义。

但是,今天在美国主流社会鼓吹的社会公义与1840年路易吉提出的社会公义截然不同。文化马克思主义在1950年代之后的入侵,今天美国上演的社会公义运动就是以约翰·罗尔斯的理念和文化马克思主义为灵魂。而约翰·罗尔斯本人的思想也受到马克思的影响。当我们在谈社会公义时,我们首先需要澄清社会公义的概念。基于圣经追求社会公义,与基于约翰·罗尔斯的社会公义,如同两棵不同的树,土壤不同,结出来的果子也不同。

结语:在理性与慎思明辨中行道

而很多基督徒错误地把基督徒个人实践的天国伦理当作地上的政府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原则,错用了伦理学的规范,就会导致一个社会公义秩序的混乱。所以,我们需要慎思明辨,以按照圣经的教导,理性地行公义好怜悯。